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內政部台內童字第09908401902號;教育部台國(三)字第0990081514B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辦法:

一、計畫緣起
    由於社會環境與家庭結構變遷,婦女勞動參與率日益增加,學前托教
    機構已取代家庭成為幼童社會化及生長學習的重要環境,更是家庭教
    育延伸。
    為照顧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地方政府業依現行補助低收入戶幼童托
    育津貼之模式,編列預算並得運用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低收入戶
    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費用。
    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之受教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
    負擔,依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五次委
    員會議決定,規劃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就讀(托)幼稚園、
    托兒所之托教補助。


二、實施目的為協助中低收 入家庭之幼童獲得適當之托教服務,並減輕其
    家庭經濟負擔。


三、申請托教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或取得當年 度兒童及少年醫
    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 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
        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四
        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
        稚園者,不在此限。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 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
        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
        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
        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前目比率核計。
      3.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1)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
            十五萬元。
       (2)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
        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
        計算。


四、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  
      (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
      政府已有辦理補助,且補助金額較高者,其超出經費由地方政府自
      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
      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五、 本計畫實施期程及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二)所需經費: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幼 稚園部
      分,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 (以下簡稱申請人)第一學期於
      當年度九月三十日以前,第二學期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檢
      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當年度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當年度
      第一、第二學期幼童戶籍遷至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申請人應向
      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二) 前款申請應檢附之相關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三)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
      ,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四)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審查。受直轄市、
      縣(市)政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完成後,應
      自行核定;未受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應報請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定。申請案件經核定,符合規定者,由鄉(鎮、
      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核發中低收入家庭幼
      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予申請人。
(五)申請人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第一學期於十月
      十五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以前向幼童就讀(托)園所提出
      補助款之申請。
(六)幼童就讀(托)園所應協助造冊,並檢具 相關文件第一學期於十月
      三十一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三十日以前送園所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查。園所對本補助款得以扣抵費用或轉發方式辦理,
      並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
(七)跨直轄市、縣(市)就讀(托) 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由就讀(托)幼稚園、
      托兒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補助款。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當地主管機關應
    停發本補助,並追回其已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併同賸餘款分別彙送內
    政部兒童局、教育部辦理報結。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