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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國(二)字第0960047288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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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的
 (一) 協助直轄市、縣 (市) 國民教育輔導團推動課程與教學改革、教材
      研發及專業成長,俾增強輔導團之功能。
 (二) 協助直轄市、縣 (市) 國民教育輔導團正常運作,並與各學習領域
      輔導教授群結合,使其具備示範教學、輔導教師教學、提供教師諮
      詢、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等功能,以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協助教
      師精進「課室教學」專業能力最直接且有效之管道。
 (三) 協助直轄市、縣 (市) 國民教育輔導團辦理各學習領域專業成長工
      作坊,俾增強團員課程與教學之專業能力。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


四、補助原則:
    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各直轄市、縣 (市) 國民教育輔導團和九年一貫
    課程與教學深耕輔導團隊完成整合,爰增列補助國民教育輔導團代課
    鐘點費,俾利其到校輔導,以及配合本部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
    師團隊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任務,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 本要點以補助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之直轄市、縣 (市) 為原則,受
      補助者應訂定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運作要點,並研擬推動輔導之方
      式及策略計畫,併送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審核;其國民教育輔
      導團組織運作要點應包含下列內容:
      1.聘任程序。
      2.到校輔導,並應擬定三年完成全直轄市、縣 (市) 國中小學校到
        校輔導之計畫。
      3.「專業教師人力資源庫」之建置。
      4.對於每學年公開示範教學、製作教學影帶及各領域創新教學、教
        案發表、出書之獎勵措施等。
 (二) 接受本項經費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專款專用,並於計
      畫書所定時限內完成活動。
 (三) 適用期間:當年度。
 (四) 同一會計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五) 直轄市、縣 (市) 應共同編列經費,支應輔導團之運作。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項目為直轄市、縣 (市) 國民教育輔導團之工作頊目,
      包含到校輔導、示範教學、團員培訓、請各學習領域輔導教授群到
      團輔導、配合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推動課程及教學相
      關任務等事宜、團員定期會議或專業成長工作坊、課程教材研發 (
      含行動研究) 等。
 (二) 補助基準
      1.代課鐘點費:每位團員每週以減授二節課以上為原則,並得視需
        要核予團員臨時排代,以配合執行補助項目之相關事宜。國小教
        師代課鐘點費一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國中教師代課鐘點費一節
        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代課鐘點費之補助計算方式以每校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加上基準數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就另設有專任輔導
        員與專任辦公地點之直轄市、縣 (市) ,並得酌增補助經費。
      2.輔導團基本運作之補助基準:國中小校數五十校以下者,新臺幣
        一百萬元;五十一校至一百校者,新臺幣一百二十五萬元;一百
        零一校以上至一百五十校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一
        校至二百校者,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二百零一校以上者,新
        臺幣二百萬元;其細項之補助基準如下:
      (1) 講師鐘點費:內聘者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者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聘請講師之目並不得限於團員成長培訓事宜。
      (2) 出席費:新臺幣一千元。
      (3) 講義費:每名新臺幣一百元。
      (4) 稿費:用於研發、設計教材,其補助基準依行政院所定「各機
          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5) 審查費:按件計酬者,每件新臺幣六百九十元,按字數計酬者
          ,每千字新臺幣一百七十元,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6) 誤餐費:每名新臺幣八十元。
      (7) 茶水費:每名新臺幣二十元。
      (8) 交通費、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但團員
          參加本部召開之會議、研習或到校輔導之費用,全年不得超過
          總額之百分之六十,離島、花東、屏東及南投等地區全年不得
          超過總額之百分之七十;其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 (市) 自
          籌財源因應。
      (9) 教材教具及圖書購置費:全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10) 文具郵電費:全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11) 雜支: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3.同一場次之學者專家不得兼領前目講師鐘點費及出席費。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申請程序: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先提報計畫至策略聯盟審查後
      ,再備文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申請文件:公文、計畫、經費明細表;其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1.活動名稱、目標、主 (承) 辦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
        及人數、活動內容 (含活動方式、活動流程) 、預期成果、經費
        明細等。
      2.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及聯絡地址等。
      3.經費需求一覽表 (含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
 (四) 審查方式:外部審查及書面審查。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要點未規範之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部始得
      撥款;超過三月底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例遞減。
 (三)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四)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提出前年度辦理執行成效及檢討,並繳交
      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 (以 A4 十張為限,其內容得包含:前言
      ;量之檢討─各領域輔導團辦理到校輔導、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
      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是否辦理專業增能、運作效能是否提昇
      、過程檢討、解決策略等) ,未檢附書面報告與電子檔者,不予撥
      款。
 (五) 獲稿費補助之稿件 (含電子檔) ,應與成果報告一併送本部,供本
      部與直轄市、縣 (市) 參考使用。
 (六) 其餘重要文件如原始憑證等,並應存留備查。


八、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 (市) 國民教育輔導團之運作狀況與績效 (含研究成果
      之分享及推廣) 及三年內完成全直轄市、縣 (市) 國中小學校到校
      輔導之情形,應接受評鑑及視導等考核,以作為本部以後年度各項
      相關經費補助額度之參據。
 (二) 本部及主 (承) 辦單位得就考核結果,函請直轄市、縣 (市) 本權
      責從優敘獎。
 (三) 為協助直轄市、縣 (市) 國民教育輔導團持續進行專業成長,並提
      供各團隊間相互交流之機會,本部將定期召集團員研習。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