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3: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出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090034056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軍訓教官出國作業之遂行,並依國防部令頒「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
  出國辦法」及「國軍人員出國查驗線傳作業規定」等,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軍訓教官之出國作業,除法令及「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國軍人員出國查驗線傳作業規定」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所
  稱出國,係指赴外國、大陸及港澳地區等境外地區。軍訓教官赴港澳地區,比
  照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三、適用對象:各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之現職軍訓教官(以下簡稱軍訓教官)
  。

四、出國類別:為免影響軍訓工作之推展,軍訓教官出國以利用寒、暑假為原則。
  其出國類別如下:
 (一)觀光:與我有邦交及友好國家 (地區) 、無戰爭威脅或非傳染病疫區者,均
   得前往。
 (二)探親:軍訓教官有下列親屬仍居留國外,經我駐當地大使館或代理機構查證
   屬實者,得申請前往探視:
  1、直系血親。
  2、配偶。
  3、兄弟姊妹。
  4、配偶之父母。
  5、繼父母。
 (三)奔喪:前款所列親屬在國外死亡者,得前往料理喪事。
 (四)參訪見學:軍訓教官本人因進修須參訪見學或蒐集撰寫碩、博士學位論文所
   需資料出國者,得依規定於寒、暑假申請。
 (五)因公派遣出國:經政府機關、任職學校或與該校有學術聯盟之友校推薦出國
   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教育、學術、文化活動。
 (六)其他:非屬前五款之特殊出國案件,須專案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者。

五、出國時限及管制期間:
 (一)依前點前開事由出國者,每年出國管制天數總計以三十日(含例假日及返往
   時間)為原則。但依第六點所定之特例案件,經專案報陳本部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二)管制期間:
  1、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管制表格式如附件一-六。
  2、出國期間之例假日併計入管制期。但不併計請假天數。

六、權責劃分︰軍訓教官出國之核准權責單位及其權責如下:
 (一)本部︰
  1、本部所屬學校上校以上軍訓教官出國案件之核定。
  2、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之軍職組長或副組長、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軍職軍訓主管及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出國案件之核定
    。
  3、特例案件之核定。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軍訓教官(不包括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之軍
   職組長或副組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職軍訓主管及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
   )出國案件之核定或特例案件之轉陳。
 (三)各大專校院校長︰各大專校院中校以下軍訓教官出國案件之核定或特例案件
   之轉陳。
  前項所定特例案件如下:
 (一)於寒、暑假以外之時間出國。
 (二)赴大陸、港澳地區者。
 (三)因特殊事由同一年度出國日數超過三十日。
 (四)因配偶奉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須隨同前往且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其出
   國期間最長不得逾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屆滿之日。但前往地區不包括大陸及
   港澳地區。
 (五)第四點第六款所定其他出國事由之案件。

七、線傳及出國查驗作業:
 (一)負責線傳單位為前點第一項之核准權責單位。但各大專校院核准之出國公文
   應副知本部,經審查無違背安全管制規定之虞後,實施線傳作業。
 (二)線傳單位應於出國前十日,將核定之出國人員資料線傳國防部國防資訊中心
   ;線傳作業悉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三)軍訓教官每次出國前,應由核准權責單位於其護照內頁加蓋藍色核准章戳。
   章戳格式(二公分乘以三點五公分)如下:       
以核定出國之最後一日填入 -----→ OO年OO月OO日之前同意出國
OO字第OOOOO號核准
←----- 以核定發文字號填入

 (四)出國人員應於出境時持加蓋核准章戳之護照予出境人員檢查,並攜核定出國
   公文正本(不得使用影本),以備查驗。

八、安全維護:
 (一)軍訓教官如採隨團方式出國,應自行選定經交通部觀光局立案合格且信譽良
   好之旅行社,參加旅行社所舉辦之行前說明會,全程隨團活動,不得擅自脫
   隊。
 (二)出國觀光人員,以個人身分著便服出國,並不得攜帶任何與軍事有關之證件
   、資料或服裝。
 (三)出國人員發生緊急重大事故時,應立即透過旅行社或駐外單位向直屬單位反
   應,並請求給予必要之支援與協助。

九、一般規定:
 (一)出國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實施,並不得影響單位正常
   業務之遂行。
 (二)同一單位同時申請出國觀光人數過多時,其優先順序,由各單位依服務年資
   、工作績效自行排定。
 (三)各類出國案件應檢附表件相關格式 (如附件一-1至7) ;出國人員應備妥
   前開資料於出國前三十日將資料提供權責單位審查核辦。
 (四)核准出國人員如出國日期 (地點) 變更或註銷出國,須重新陳報申請,護照
   並重新加蓋章戳。
 (五)返國後須檢具護照影本及核准公文送請軍訓主管核閱,逾期未返國,各主管
   單位 (學校) 除應速作處置外,並須及時報部,另依規定議處;各級主管如
   有考核管制不實者,應受連帶處分。
 (六)因退伍、停役或撤職等原因,致身分變更,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辦理註銷護照限戳手續。
 (七)未經核定逕行出國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