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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4: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60196065C號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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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並作為審核師資培育
    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依據,特訂
    定本要點。


二、各校申請設立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應開設提供在職教師或校(
    園)長所需,結合理論及實務之碩士課程,其開班系、所並設有二年
    以上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


三、各校於教學資源充裕及確保教學品質條件下,在現有各系、所學術相
    關領域內規劃,並配合校內各系、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階段、類科別
    ,得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教學碩士學位班、特教教學碩士學位班或學校
    行政碩士學位班(以下簡稱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


四、有關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納入年度增設
    、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總量。但招生名額得專案擴增,且每班招
    生之名額以三十名以下為原則,其缺額不得流用。


五、各校籌辦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應配合現有師資職前課程階段別、類科別開班,招收具大學畢
      業或同等學力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者,招收
      資格條件及錄取優先順序如下:
      1.具教學年資滿一學年以上,現任之校(園)長、專任教師。
      2.具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二年以上,現仍為代課或代理教師。
      3.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年資滿二年以上,其報考所需工作經驗年資,
        由各校自行規定,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並明定於招生辦法
        及簡章中。
(二)班次名稱以(校名系所名)○○學年度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教學、特教教學、學校
      行政碩士學位班為原則。但其有特殊需求考量,經專案報本部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擬訂
      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並遵守下列事項:
      1.各校應於招生規定中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
        序、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
        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2.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並訂定招生簡章,秉公平、公正及公開
        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3.招生簡章應詳列各班別、類科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
        、考試科目、考試日期、成績計算、錄取方式、成績通知、複查
        及入學、上課時間、修習年限、學籍及其他注意事項等,並於受
        理報名二十日前公告之。
      4.招生規定及簡章應載明考生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
        面申訴,學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組成專
        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5.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
        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
        解。
      6.各校簡章及學則應載明所繳證件及證明,經查有偽造、變造、假
        借、冒用或不實之情形,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
        學籍,並負法律責任。
(四)招生考試科目由各校自訂,錄取標準得酌採計教學經驗及教學成就
      。修業年限、課程學分、學分抵免、學籍事項及學位授予應依大學
      法、學位授予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及各校學則、教務章程等規定辦理
      。
(五)有關課程設計應朝向教育專業知能與實務工作結合之方向規劃;教
      學時間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以配合在職教師之需求。必修課程不得與一般碩士班併班上課。


六、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
    績、放榜、報到等事宜,應妥慎處理,並應訂定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
    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七、發布錄取名單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
      列為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
      生名額數。如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小於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
      取。
(二)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班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
      分數相同時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三)各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本部核處。
(四)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並
      議處相關人員。
(五)各校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予以公告。


八、各校應衡酌教學成本訂定合理之收費基準,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
    業規定辦理。


九、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上課地點應在本校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
    校區。但所設班別切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並無相關大學科系(所)
    ,而其所需相關教學資源設施齊備並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十、本部得視需要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或減少招
    生名額,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招生或停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