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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成立體育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體(一)字第0950162500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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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輔導國立及經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規
    定成立體育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招生方式
    各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辦理。


三、招生運動種類
    以亞運、奧運運動競賽種類為原則。


四、課程、訓練                  
    一般學科課程,應包括語文、數學、自然、社會、藝術、體育、生活
    等七大領域,共計四十八學分。惟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亦自
    發布日實施。
 (一) 專業課程應包括體育專業學科及專項術科兩類。每週以十二小時為
      原則,體育專業學科得由現行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標準或綱要已列入
      之各類科教學時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另專業術
      科訓練課程,得利用晨間、課後或假日實施。
 (二) 各校應組成體育班發展委員會,負責規劃及設計課程,提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實施。
 (三) 各校應組成體育班發展委員會,負責規劃及設計課程,提經校務會
      議通過後實施。


五、教學
 (一) 教學時間由各校自行編排。
 (二) 體育班專業課程應由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合格
      教師或教練兼任;其兼課鐘點費或津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學科、術科成績考查,應依現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六
      條:「各校為適應實際需要,應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
      通過後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六、輔導
 (一) 各校應建立體育班學生學科及專項術科資料檔案,作為追蹤輔導參
      考。
 (二) 各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必要時得提供學生住宿及給予
      課業輔導。
 (三) 體育班學生如因傷或適應不良,學校得輔導轉至非體育班就讀或輔
      導轉學。


七、經費
    各校應依實際需要,將體育班經費列入校務發展計畫,自行編列預算
    支應;本部得視各校體育班規模及訓練成效,酌予經費補助。


八、申請成立體育班核定原則
 (一) 申請學校應成立體育班發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行政主管
      、家長會委員、體育教師及教練等擔任委員,辦理體育班籌設事宜
      。
 (二) 申請學校應研擬成立體育班計畫書,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本部 (
      中部辦公室) 核定。
 (三) 成立體育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緣起。
      2.組織體育班發展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3.招收運動種類及學生人數。
      4.學生來源。
      5.師資。
      6.場地設備及器材 (限設班種類) 。
      7.課程規劃 (包括科目、授課時數、綱要等) 。
      8.培訓計畫。
      9.經費來源。
 (四) 核定程序:由本部 (中部辦公室) 聘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
      依據體育班成立計畫書,評估審核後提高中職增調科班審查會議核
      定之。


九、考核獎懲
    為瞭解體育班辦理情形,本部 (中部辦公室) 得組成訪視小組實施訪
    視。辦理績優之學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之學校,則專案輔導改善
    。


十、附則
 (一) 設班學校得訂定優秀運動員獎勵規定,獎勵術科優秀之學生。
 (二) 已設體育班之學校得適用本注意事項。


十一、本注意事項自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