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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民小學教科用書審查委員會暫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國字第0930101583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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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國民小學各科教科用書審查業務,依
    據本部發布之「國民小學教科用書審查暫行作業程序」,分別設置各
    科教科用書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


二、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審查委員六至八人,由本部部長遴聘之
    。前項審查委員會成員由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
    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查委員採聘期制,期滿得續予聘任。


四、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暨審查委員職責如左:
 (一) 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審查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 審查委員應於會前先行審閱初審意見,予以補充修正,並出席審查
      委員會議,參與討論作成審查決議。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五、審查委員會採共議作業方式,負責審查國民小學各科教科用書。會議
    之決議,原則上不採表決方式;惟無一致之共識時,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決議決定之。


六、審查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視送審書稿之數量增
    減會議次數。


七、審查委員會得分低、中、高年段聘請審查委員。為求審查之連貫性、
    上下年段間相同委員之比例,以不低於該年段委員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


八、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暨審查委員支領審查費、出席費、差旅費之相關
    規定如后:
 (一) 委員支領審查費,如係事前將資料送予委員審查,再擇定時間召集
      開會討論者,得視情況支領審查費與出席費,惟如出席會議時始當
      場審查資料者,則擇一領取審查費或出席費。
 (二) 遠道委員如未報領出差費,得酌給交通費。
 (三) 審查費之數額,由辦理審查單位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


九、審查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與各該委員會審查業務有關之出版社業者編
    輯、總訂正或相關職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