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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志工值勤請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0970003778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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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本實施要點依據本館推行志工制度實施綱要第六條第三款訂定。


貳、值勤守則
一、志工應於規定時間親自簽到退,不可委託他人代簽,且不遲到早退。
二、志工應依照配置之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值勤,如因故須離開崗
    位者,應事先向該組值日小組長或志工業務承辦人報備後,提早簽退
    。
三、志工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並接受督導人員之指導值勤。
四、志工值勤時應配戴志工證、著志工服,保持親切服務態度及服裝儀容
    整潔。
五、志工每次值勤完畢需填寫值勤紀錄簿,由各組室負責處理。
六、志工應充份了解本身工作內容及值勤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參、請假規定
    志工因故需請假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志工應於事前尋覓代班志工,再向各組室志工業務承辦人或其職務代
    理人完成書面請假登記,如無法尋獲代班志工,可向各組室志工業務
    承辦人或其職務代理人請求協助。
二、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各工作項目值日
    小組長或志工業務承辦人,代辦書面請假手續。
三、 志工未完成書面請假且未於事後一週內告知者,以缺勤論。


肆、暫停職務及離隊
一、志工因故需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應事先向各組室志工
    業務承辦人,申請辦理暫停職務。
二、志工因故無法繼續值勤或需連續請假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應向各工作
    項目志工業務承辦人辦理離隊,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
三、志工暫停職務及離隊原因消失後,可向各組室志工業務承辦人申請恢
    復值勤,惟中斷超過一年,應重新參加徵募及訓練。
四、志工全年請假及暫停職務之總次數,累計超過十六次或全年總出勤時
    數未達七十八小時,即通知辦理離隊。惟因公受傷、因病或有其它正
    當原由經本館核准者,不在此限。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志工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本館志工名義對外協商、營利或從事有害
    本館聲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需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館得視情節輕
    重請志工自行辦理離隊,或由本館逕予除名,經本館除名者,永不再
    進用。
二、志工證及志工服僅供志工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用,離隊時並應繳回
    該工作項目之志工承辦人。
三、志工值勤應由刷卡門進出,志工之訪客應辦妥訪客登記,不得擅自攜
    帶人員由刷卡門或其他入出口處進館。志工值勤不得有人員陪同。
四、志工有義務參加本館所召集之各項會議。
五、志工可於規定之服務時段彈性十分鐘出勤,非服務時段之出勤由電腦
    自動剔除。惟因業務需要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志工有遲到、早退、缺勤之情形將列入考核;遲到、早退全年累計超
    過十二次,或缺勤全年累計超過二次者,均不列入當年度之表揚大會
    受獎人。
七、志工應本館需求前來支援者,可採事先登記,經本館協調所需人數後
    ,依指定時間地點提供志願服務,其累計支援之服務時數,將列入年
    度表揚獎勵之依據。
八、志工可於每月廿日前提出次月異動排班申請,經各項目志工業務承辦
    人協調底定後,於每月廿五日擲送次月值勤排班表,由公服組彙整登
    錄,作為次月出勤之依據。


六、本實施要點經館務會報通過,奉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