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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傳炬獎評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20014543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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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頒給學校體育傳炬獎,以鼓勵增進學校體育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及資格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活動競賽、適應體育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體)育(運動)局或教(體)育局(處)。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服務、課程教學、活動競賽、適應體育及志願服務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教學績效、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貢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運動志工及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之專任運動教練或教練。

(三)特別獎項: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或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者;分類如下:

1、學校體育奉獻獎: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法人或自然人。

2、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之自然人。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學校體育傳炬獎每年辦理一次,獎項名額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二十三所。

(1)大專組:二所。

(2)高中組:五所。

(3)國中組:六所。

(4)國小組:十所。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2、活動貢獻獎六名:包括男性三名及女性三名。

3、運動教練獎八名:包括男性四名及女性四名。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三個(名)。

2、終身成就獎:一名。

    前項名額,本署得視當年度各該獎項申請件數與符合表揚條件之情形,予以增減。

四、符合第二點資格者,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本署申請,由本署逕行辦理複選。

2、績優學校獎: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非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學校向其主管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個人獎項: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由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

(1)法人、自然人、機關(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立案許可設立之團體: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前(1)以外之全國性之法人、機關(構)及團體:法人、機關(構)、團體本身或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終身成就獎:得經本署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複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決選小組進行決選。

    前項各款獎項,本署得主動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如附件。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三階段進行:

(一)初選:

1、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辦理初選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本署(以下簡稱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推薦名額,規定如下: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團體獎項及其組別以各推薦一個團體為限,個人獎項以推薦任一性別各一名為限,特別獎項以各推薦一名為限。

(2)本署:各獎項及組別以推薦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署進行複選。

(二)複選:

1、複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複選小組評選之。複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本署辦理複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複選審查小組,辦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指標由本署公告之。

(三)決選:

1、決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決選小組評選之。決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本署應將複選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交決選小組評選之。

(四)初選、複選、決選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獎項得獎者,由本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依下列規定頒發獎座及獎狀: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貢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三)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者,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署查證屬實,或於三年內經判刑確定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及學校之相關單位與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獎勵;本署得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之規定,優予經費補助。

十、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於獲獎後三年內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三)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演講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