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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4: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高級中學評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一)字第0960157556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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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九條規定及教育部暢通
    升學管道-實施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方案中程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瞭解高級中學困難及問題,謀求改進策略。
 (二) 瞭解高級中學辦學績效,供教育決策及社會大眾資訊。
 (三) 瞭解高級中學配合執行教育政策情形,檢視學校教育目標達成情況
      。
 (四) 促進高級中學自我改善,提升教育品質。
 (五) 鼓勵高級中學自訂目標與發展計畫,並發展自身特色。


三、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補助項目:與本部高級中學教育施政計畫主軸相關之各項高評鑑業
      務。
 (二) 補助基準:以部分補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屬高級中學評鑑
      為原則,其補助額度視評鑑業務性質以每校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 補助經費編列標準:詳如教育部補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高級中
      學評鑑經費編列標準 (如附件一)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分配補助金額: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審酌前一年度補助情形,框
      定一定之額度辦理是項工作,並統籌分配運用是項經費。
 (二) 申請作業: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本要點,自行擬定年度評鑑
      計畫後,檢附公文、評鑑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如附件二)
      向本部申請。
 (三) 審查作業:各申請案由本部中等教育司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審查結
      果,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之動支程序:申請案獲准補助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備文
      檢附領據、納入預算證明書,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
      宜。
 (二) 經費核銷作業: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辦理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備文檢送評鑑報
      告一式三份及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送本部辦理核銷。
 (三) 結餘款:若有餘款應於辦理評鑑結束後繳回。
 (四) 上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查有不實者,補助款應
      予追回繳庫。
 (二)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做之評鑑,得作為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參考依
      據。
 (三)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評鑑結果摘要上網公告,並將公告內容之
      電子檔一併傳送本部,以供外界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