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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8: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菁英留學計畫-專案擴增留學計畫:國內大學校院自行選送人才出國研修申請及審查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文(三)字第1010238434D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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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經濟建設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會) 
    及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為配合國家長期發展,為促進
    國際合作,鼓勵我國大學機構遴選年輕優秀人才赴國外汲取先進國家
    經驗,以提昇國家競爭力,特訂定「菁英留學計畫-專案擴增留學計
    畫」國內大學校院自行選送人才出國研修申請及審查作業規範。


二、學校依本計畫所提申請資料如下:
 (一) 學校選送人才出國進行博士後研究、擔任訪問學者、攻讀雙聯學位
      、或研修 (包括學生交換) 之相關規定。 (線上上傳資料) 
 (二) 學校受理校內人員申請及審查作業之歷程摘要。 (線上上傳資料) 
 (三) 計畫成果自我評估指標及方式。 (線上上傳資料) 
 (四) 學校被選送出國人員之個人基本資料表。 (線上登錄資料) 
      甲類:校內教師、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 (含國防訓儲人員) 
      乙類:校內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其他國際著名競賽得獎學
            生及研究生
 (五) 學校被選送出國人員之個人詳細資料: (書面資料) 
      1.博士後研究或訪問學者及研修:出國人員學經歷 (不超過 6  頁
        ) ,格式可於線上下載。
      2.雙聯學位或其他國際合作培育協定:
      (1) 在校成績單。
      (2) 重要獲獎說明。
      (3) 學校所簽訂國際雙聯學位之契約書或其他合作培育之協定。


三、計畫作業程序:
 (一) 學校應於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二十日止,將前點第一款至第
      四款資料,上傳或登錄本計畫辦公室網站,並於該網頁列印「選送
      出國人員申請一覽表」及「選送出國人員基本資料表」。其中「選
      送出國人員申請一覽表」部分,須依程序完成用印。甲類及乙類之
      申請書面資料請與前點第五款資料分別裝訂〔裝訂順序:申請一覽
      表-個人基本資料表 (所有選送出國人員) -個人詳細資料〕。學
      校應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 (毋須備函) ,將計畫申請書逕寄本
      案計畫辦公室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 3  段 130  號 2  樓-中華
      工程教育學會) 。
 (二) 由本部、經建會及國科會組成跨部會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預於
      九十四年八-九月公佈審查結果。計畫核定係採總額補助經費 (
      block funding)  及建議個人補助額度方式核定,學校應於本計畫
      總額經費核定通知後,依原計畫書申請所列之選送出國人員優先順
      序,確定選送對象及個人補助經費額度 (可由學校自行決定選送出
      國人員之經費補助額度,但不得高於國家現有經費補助基準) 。
 (三) 有關計畫變更部分,除選送人員之出國研修期程得由學校自行變更
      外,其他變更須報請本部核定。
 (四) 學校於收到本計畫總額經費核定通知後,應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前上網進行選送對象及補助額度確認,並於線上列印第一期「經費
      請撥單」連同學校公函,逕寄本部顧問室 (台北市中山南路 5  號
      ) ,請領第一期補助經費 (本案計畫核定補助額度百分之八十) ,
      學校須確認選送人員均出國研修,並於線上登錄所有選送人員出國
      日期後,始得列印第二期經費請撥單,請領尾款。各校被選送對象
      ,其出國日期不得逾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五) 本計畫辦公室預定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前公布本計畫補助學校之
      計畫申請書內容,及該校選送出國人員之基本資料表。
 (六) 各校選送人員返國後二個月內,須將出國研修心得一千至一千五百
      字上傳 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 。


四、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一) 學校選送人才出國所訂定之選送規定、甄選歷程及計畫成果自我評
      估方式之妥適性等。
 (二) 學校選送出國人員之研修領域,是否符合國家重點領域發展之人才
      需求。
 (三) 學校選送出國人員之發展潛力。


五、其他注意事項及限制:
 (一) 學校選送校內教師出國研修,以取得國內博 (碩) 士學位之專任助
      理教授或副教授為限。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部分,以取得國內博 (
      碩) 士學位為優先。
 (二) 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以在該校具有學籍者為限,並以國內大學
      校院有雙聯學位或學生交換 (半年以上) 系所之優異學生為主要選
      送對象,如同時亦符合留學貸款等相關條件者,將優予補助。
 (三) 學校須提列計畫配合經費,經費來源可包括學校預算、校務基金、
      政府或民間補助經費或出國人員自費部分負擔等。本案不強制性規
      範學校配合經費比例,惟學校配合經費額度,將為本案計畫核定補
      助經費額度之重要參考。
 (四) 為避免資源排擠效應,已獲五年五百億或教學卓越計畫之學校,應
      儘量妥善運用該項補助經費,選送人才出國研修。
 (五) 私立學校積極選送教師赴國際著名大學研修者,本部另案補助該校
      整體發展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