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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環字第0960195602D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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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九十教字
    第○三五七二五號函核定「校園安全衛生改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二、目的:
    協助大專校院改善其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施,以符合國內相關法規標
    準,強化全校師生員工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意識,建立完善之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確保師生員工之安全,並達校園永續發展之目的。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項目內涵及基準:
      1.一般補助案:以補助學校設置能資源監測設備、GHS 化學品管理
        系統為主。
      2.電力管控中心示範學校案:補助有關能資源使用管理(含用水用
        電管理)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3.全球調和系統(GHS) 化學品管理系統示範學校案:補助有關全
        球調和系統(GHS) 化學品管理系統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4.申請項目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結案。
(二)補助規定:
      1.申請補助之學校,於送件前應參加本部辦理之校園環境安全衛生
        改善說明會,以確實了解本補助計畫之年度重點與目標。
      2.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
        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前年度已獲本部補
        助示範案者,不優先補助。
      3.補助內容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之勞工安
        全衛生相關規定。
      4.補助內容以改善學校環境安全衛生設施為主,學校如有編列配合
        補助款者優先予以補助。。
(三)支用之項目限制:
      本計畫僅補助資本門
(四)受補助者須配合之事項:
      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發展及安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動
      中,記錄改善過程(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並評估改善後之
      成效,依據以上內容撰寫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每項
      目含三張照片),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並應授權本部不限
      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之用。學校需提供將能源教育落
      實於大專院校課程中之具體規劃計畫書。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自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
(二)申請程序:
      以學校為單位,依本部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於本部指定之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之補助項目應具急迫性並以符
      合法令規定者優先,編列時應檢附欲改善項目之照片、改善理由,
      並請提列出詳細規格之標準及預期改善後之效益。計畫書內容需完
      整,學校應自行購置之經常性項目不得列入,例如滅火器、緊急照
      明燈(因各校都必須進行每年度消防檢查)及廢液桶等。
(四)審查方式:
      由本部邀請環境安全衛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必要
      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五)審查程序:
      學校所提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獲補助之學校應依委
      員會之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修正計畫書,於核定公告七日內報本部
      並確實執行。期末審查即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執行
      期間本部不受理變更計畫申請。
(六)審查原則:
      1.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之環安衛組織及人員是否
        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
      2.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在過去三年內對環安衛管
        理工作已經盡力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
      3.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環安衛工作在過去三年內
        已對校內及校外各單位廣為宣導,並且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極參
        與。
      4.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過去申請或執行本部實驗
        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補助計畫時所作之環安衛管理工作承諾項
        目已確實實踐,並有具體成效。
      5.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足以顯示該校過去對本部相關環安衛管
        理活動情形均能積極作為與配合。
      6.申請示範性學校計畫之學校應有足夠資料顯示該校過去執行相關
        環安衛管理工作成果顯著,且足為全國典範。
      7.本計畫書須符合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計畫整體
        規劃應具完整性,執行單位應具備計畫執行能力,以達預期計畫
        執行成效。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之動支程序:
      一般補助案,每校以補助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電力
      管控中心示範案及化學品管理系統示範每校以補新台幣二百萬元為
      原則,實際補助金額視審查結果及申請學校數而定。申請案獲補助
      後,有關經費請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二) 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事務處理: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
      之計畫書執行。
 (三) 結案後之核銷作業:
      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核銷,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成果報告:
      核准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於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
      「大專校院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面一
      式二份送本部審查,並上網填報計畫執行成果,於完成審查後始得
      辦理結案 (包含經費核銷) 。
 (五) 結餘款繳回:
      如有餘款,應依規定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考核方式:
      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計畫,接受補助學校應予配
      合。
 (二) 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
      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