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五年制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軍械管理技工設置基準暨任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78)軍字第21828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公私立五年制專科及高級中等學校 (含獨立補校、分部) 每校均應設
    置軍械管理技工一人,納入正式編制,專負軍械管理之責。


二、軍械管理技工,由各校自行遴選具有軍械保管、保養專長並經警察機
    關素行調查合格者擔任,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三、遴選軍械管理技工呈報教育行政機關,應繳驗下列表件:
 (一) 服役退伍證明書及任職經歷證件。    
 (二) 體格檢查表。
 (三) 戶籍謄本。
 (四) 保管公有財物保證書。


四、軍械管理技工職責如左:                                         
 (一) 擔任軍訓教育武器、器材、保管及保養。
 (二) 擔任械彈領發及檢查。
 (三) 其他與軍訓械彈有關業務。


五、軍械管理技工在業務上,應受學校軍訓教官之監督、考核及指導。


六、軍械管理技工待遇、福利、休假、退休等比照學校一般技工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