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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電視頻道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社(一)字第1010225352C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廣播電視法第九條規定,適當運用電
    波頻率,以達成闡揚國策,配合教育需求,提高文化水準及播放空中
    教學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電視頻道 (以下簡稱教育頻道) 專供空中教學、社會教育、家庭
    教育、學校教育、國際文化教育、教育政策宣導及其他有關教育節目
    之播送。


三、本部為推動教育頻道之運作,得組成教育電視頻道節目規劃小組 (以
    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教育頻道運作方針之研訂。
 (二) 教育頻道之節目規劃。
 (三) 其他與教育頻道運作、管理、節目製作、播送等相關重大事項之審
      議。


五、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相關單位主
    管兼任外,並由本部就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媒體實務工作者聘
    兼之。


六、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 (單位) 或團體擔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社會教育司司長兼任,綜理會務;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部約 (聘) 僱專業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調兼之。


八、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未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
    副召集人指定其中一委員代理之。


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十、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本小組會議。但由機關 (單位) 或團體代表兼
    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十一、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教育頻道,除由本部自行規劃經營外,得經本小組會議之決議,委
      請其他電視系統經營者、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十三、教育頻道之節目內容,以具教育性及公益性為限。


十四、教育頻道節目除由本部自行製作外,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 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合作或委請其企劃製作。
   (二) 與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合作或委請其企劃製作。
   (三) 提供在校師生實習製作。
   (四) 取得相關權利後播送既有節目。
   (五) 接受外界贊助企劃製作。
   (六) 其他經本小組會議決議通過適合教育頻道辦理者。


十五、教育頻道之節目,得由本小組另聘專業人員進行審議。


十六、教育頻道節目由外界贊助製作者,得標示贊助者名稱。但不得標明
      特定商品或進行商業推銷。


十七、教育頻道節目應以書面契約明定相關權利義務,並應以本部取得作
      為其他教育宣導、國際合作或公開播映之使用等相關權利為原則。


十八、空中大學及空中進修學院之教學節目,得經本小組會議之決議,利
      用教育頻道播送。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