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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園能資源管理及環境安全衛生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80168456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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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九十教字
    第○三五七二五號函核定校園安全衛生改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行節能減碳與改善高耗能設備,並建立完
   善之能源管理與宣導機制,以強化校園節能減碳之軟硬體設備,達
   成節約能源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施,符合國內相關
   法規標準,並強化全校師生員工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意識,建立完
   善環境保護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四、補助基準、原則、支用限制及配合事項:
(一)補助基準:
  1、一般案補助:
   (1)補助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汰換省電節能設備與實驗
     室安全衛生軟硬體設備,建立完善之能源管理制度及環境安全
     衛生相關設備。
   (2)每案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資本門及經常門比例依本
     部當年度公告),並應編列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2、示範案補助:
   (1)補助項目:
    ①電力管控中心: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關能資源使用管理(
     包括用水用電管理)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②實驗室安全衛生: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關實驗室所需安全
     衛生軟硬體設備。
   (2)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資本門及經常門比例依本
     部當年度公告),並應編列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由
     本部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3)申請示範案學校均應自行編列經費,辦理一場次示範觀摩會,
     與其他學校相互觀摩及交流。
  3、專案補助:
   (1)補助項目:
    ①創新案:建構創新應用機制或其他精進措施。
    ②績優案:推動相關能資源及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規劃之獎勵。
   (2)每案補助經費、項目及配合款等相關規定,依本部當年度公告
     。
(二)補助原則:
  1、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
  2、獲本要點之補助者,下年度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3、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
    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下年度不得提出計
    畫申請。
  4、補助內容應符合勞動部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5、補助內容為改善學校環境安全衛生設施。
  6、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節能減碳及安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
    動中,並應於規劃書載明針對能源教育落實於課程之具體作法。
  7、應配合本部辦理一場成果發表會,並與其他學校相互觀摩及交流
    。
(三)支用之項目限制: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事項: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發展及安
   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動中,記錄改善過程(包括改善前、改善中
   、改善後),並評估改善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
   一千字之介紹(每項目包括三張照片),並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
   關(構)在教育事務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散布、公
   開傳輸及以其他符合教育推廣目的之利用,並配合本部政策辦理相
   關推廣活動;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
(五)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
   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七
   為原則;屬第二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屬第三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四為原則;屬
   第四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七為原則;第五級
   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依本部公告計畫徵求之內容、作業程序及申請文件(包括計
   畫申請書所需份數及形式)辦理,並於計畫徵求公告指定期限內送
   交計畫申請書至指定地點。
(二)申請文件:申請內容應符合能資源管理及環境安全衛生之主題,編
   列之補助項目應具急迫性並以符合法令規定者優先,編列時應檢附
   欲改善項目之照片、改善理由,並應提列詳細規格之標準及預期改
   善後之效益,並對於補助項目之後續維護規劃明確說明。計畫書內
   容應完整,學校應自行購置之經常性項目不得列入,例如滅火器、
   緊急照明燈及廢液桶等。
(三)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環境安全衛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
   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四)審查程序:學校所提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小組審查後,獲補助之學
   校應依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修正計畫書,於核定公告十四日內備文
   檢附領據及修正後計畫書報本部辦理請款作業。期末審查,依修正
   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
(五)審查原則:
  1、計畫書內容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備完整性
    、計畫執行能力及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2、大專校院所提供之計畫書內容符合下列規定者,予以優先補助:
   (1)足以顯示過去對本部相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活動情形均能積極
     作為及申請或執行本部相關計畫已確實實踐,並有具體成效。
   (2)足以顯示該校環境安全衛生工作在過去三年內已對校內及校外
     各單位廣為宣導,並且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極參與。
   (3)計畫需完整性及整合性高,且非申請單一項目,為整合多項相
     關項目之整體性規劃。
   (4)申請補助之案例,已有妥善運用之規劃,足以達成具體成效,
     且對於後續維護已有完善機制,足可使補助項目持續運作。
   (5)申請示範案學校計畫,應有足夠資料顯示該校過去執行相關管
     理工作成果顯著,且足為全國典範。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之學校會計事務處理:獲補助之學校辦理採購事宜,應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三)成果報告:
  1、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函送執行成果報告書至
    本部審查,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括經費核銷)。
  2、示範案學校成果報告之審查結果,學校應依審查意見於規定期限
    內改善完成;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者,扣總補助金額百分之
    二十五。
  3、學校已與廠商完成採購作業者,因故致未完成安裝設備或工程施
    作等各項作業延宕,應向本部辦理計畫展延,說明展延原因及日
    期;未辦理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限內辦理結案者,應繳回本部補助
    款及三年內不得提出計畫申請。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計畫,獲補助之學校應予配
   合。
(二)其辦理成效不彰者,必要時本部得請學校至本部說明。
(三)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部及未依
   規定完成經費結報、提送成果報告者及獲補助示範案學校未於期限
   內辦理一場觀摩會等,將停止計畫申請資格三年。
(四)計畫執行結束後,經本部查得補助項目運作成效不彰時,得視情形
   停止計畫申請資格。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