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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推展學習型家庭方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社(二)字第0940110165C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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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要點依教育部「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方案十一「推展學習型家庭
    方案」及行政院 89 年 9  月 25 日台 89 教字第 28038  號函送教
    育改革推動小組第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推展學習型家庭教育,
    建立祥和社會」中程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提供國人適性的家庭教育服務,協助民眾建立學習型家庭,以奠定建
    立學習社會之基礎。


三、補助對象:公私立各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財團法人、民間團體
    、鄉鎮圖書館等。


四、學習型家庭實施對象及經費補助原則:
(一)實施對象:1雙薪家庭、2單親家庭、3隔代教養家庭、4原住民
      家庭、5身心障礙者家庭、6一般家庭、7親子共學。
(二)補助金額:每項計畫以全額補助4或5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並應本於撙節使用原則編列:
      1 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每人每小時 1600 百元;內聘講師每人每
        小時 800  元;講師助理(限成長團體、親子活動協同帶領人)
        :按講師鐘點費 1/2  支給。
      2 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有住宿之事實者):比照相當職級之
        差旅支給標準。
      3 講義資料費(含材料費):每人 100  元。
      4 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 2000 元。學校場地租
        借費不補助。
      5 場地布置費:每場次 500  元,最多以 4  場次計;100 人以上
        之大型活動布置費最高 2000 元。
      6 便當費:每人每餐最高 80 元。
      7 茶點費:每人 20 元。
      8 戶外活動租車費:最高每輛 8000 元。
      9 雜支(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及郵電、文宣費):活動總經
        費 5%以內支用。
     10 讀書會或親子共讀指定用書,應採受益者付費原則。
     11 本案係屬補助性質,有關工作人員之工作費、加班費、車馬費等
         一概不予補助。
(四)各縣(市)應提出學習型家庭專案計畫案件數如下:1一般學習型
      家庭、雙薪學習型家庭各 6  至 8  案,每縣(市)補助 30 萬元
      至 40 萬元;2單親學習型家庭、隔代教養學習型家庭、原住民學
      習型家庭、身心障礙者學習型家庭各 8  至 10 案,視區域特性及
      需求每縣(市)補助 32 萬元至 50 萬元;3親子共學活動 6  至
      8 案,每縣(市)補助 24 萬元至 40 萬元。
(五)各縣(市)得視地區特性及需求,調整各類學習型家庭專案計畫申
      請案件數,惟經教育部核定後需達總案件數之最低標準(52 案)
      。
(六)補助單位須依據三所大學家庭教育中心所規劃之各項學習型家庭專
      案推動策略,設計實施方式及計畫,辦理方式應以部長政策理念(
      例如親子共學讀書會)、小型父母成長團體等為優先。非屬學習型
      家庭內涵及家庭教育意旨之計畫,如純粹為學校教育、藝教活動、
      急救訓練、育樂活動、知(感)性之旅、運動比賽、香功、讀經會
      、園遊會及跳蚤市場等活動,均不予補助。辦理活動如配合戶外性
      質(其比例不得超過活動總時數之 1/4)。
(七)適用期間: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補助單位須於 91 年 10 月 15 日以前檢附計畫
      申請書(含計畫申請表一式三份及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一)向各該
      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審: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彙集各承辦單位之申請案後,應依
      計畫之創發性、效益性、協調性、可行性及規模等審查其經費,並
      擇優 66 案(須排優先順序),檢附初審表(格式如附件二,含電
      子檔)及各案計畫申請書表一份於 10 月 31 日以前送達教育部。
(三)複審:由教育部於 91 年 11 月中旬召開複審會議。各縣(市)家
      庭教育中心應準備各案計畫申請書表各一式六份於複審會議說明。
(四)審定:教育部依據複審結果,就審查合格者予以補助,不合格者不
      予補助,並於 91 年 12 月發文審定結果。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於收到教育部審
    定函,應於二週內備據報部核撥經費,並轉發核定受補助之單位辦理
    相關活動。補助單位須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最遲於 92 年 12 月
     10 日以前)將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含活動照片,格式如附件三、四
    )及原始憑證陳報各該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核銷事宜,其原始
    憑證留縣(市)政府備查。補助單位如未依計畫期限辦理及未依限提
    報成果及原始憑證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七、補助單位於辦理活動後,以照片、錄影帶、錄音帶、電子檔等方式彙
    存為成果冊,以留供辦理成果博覽會使用。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必須填報「學習型家庭專案計畫辦理情形
      自評表」(含政策配合度、活動適切度、活動資源運用情形、宣傳
      成效、整體成效等項目),連同「成果報告表」(含辦理日期、地
      點、參加人數、重要工作內容摘要、辦理效益、學員學習心得或成
      果、建議事項及活動相片等)提送該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核轉教育部
      辦理經費核結及備查;並將一份於 93 年 1  月底以前分送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中心、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及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中心進行績效評估。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應
      憑以推荐績優單位參加教育部二年一度之績優團體及個人表揚甄選
      。
(二)教育部得會同三所大學家庭教育 (研究) 中心實地抽訪、考核補
      助單位辦理學習型家庭計畫之辦理情形,辦理成效不佳者將列為下
      年度不補助對象。


九、獎勵:辦理績優之單位(學校、文教財團法人、社團等)由各級主管
    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