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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1: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系所人才培育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020096858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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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系所人才培育
    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配合國內藝術創意產業發展需要,針對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音像藝
    術、工業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空間設計及時尚設計等領域,以學校
    現有資源為基礎,整備大學校院藝術及設計相關系所人才養成環境,
    加強與產業及國際間之合作與互動機制,並發揮本土化之特色,延攬
    國際級師資與人才,吸取國際經驗,培育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種子人才
    ,帶動國家文化創意產業。


三、補助對象:
    設有藝術及設計相關系所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含技職、師範及體育學
    院) 。


四、補助基準:
 (一) 本計畫為部分補助,申請學校應提出一定比例配合款。
 (二) 補助經費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經費項目不含建築經費、與教
      學無關之設備經費、計畫主持人研究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
      。
 (三) 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短期師資及助理,其薪資及支給標準
      ,助理部分比照國科會各類行政助理支給標準支給;延攬國外短期
      師資之薪資標準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
      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標準表」規定辦理。
 (四) 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標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
      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 本計畫人事費項目為專 (兼) 任助理薪資、專任助理勞、健保及年
      終獎金 (任職期程達一年以上)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由學校審慎評估計畫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等並依計畫申請書格式
      填寫後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另定之。
 (二) 本部依各校所提計畫辦理初審及複審,初審通過之計畫案提送本部
      次長召集,邀集學者專家組成之委員會進行複審。
 (三) 本計畫預定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截止申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完成審核。


六、年度經費執行期程:
    為配合會計年度聘任相關兼任師資,經費執行期限為每年一月至十二
    月,補助經費須於當年度使用完畢,會計年度未支用之補助經費,由
    各執行學校依比例繳回餘款。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各校補助經費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撥款,並採一期撥付,其餘有
      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二) 為嚴格監督本計畫之執行績效,年度計畫執行結束後,如有結餘款
      應按比例繳回本部,經費之執行率並列為嗣後年度核列相關補助經
      費之參考。
 (三) 執行學校應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及
      全期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
      裝訂成冊,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
      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須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
      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及計畫主持人
      等蓋章。
 (四) 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不得移作他用
      。
 (五) 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及
      財物處理。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
      負責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執行學校應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含目標
      、策略、具體成效、評估指標、人員聘任及經費運用情形等) ,並
      應建置成果網站,網站內容應包括前述成果報告內容要項,以分享
      執行成果,並作為本部評量執行成效之參考。
 (二) 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如發現學校
      執行不實,除要求執行學校限期改進,並得收回已撥之經費。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執行計畫學校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應由校方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
      章,列入財產目錄。
 (二) 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計畫執行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
      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由本部視實際需要,商請計畫執行學校撥借其
      他機構使用,以免閒置。
 (三) 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如經本部發
      現有違規情事,得追繳補助經費。


十、預期績效:
 (一) 培育文化創意人才五年內結合產官學研各界資源,補助大學校院延
      聘藝術與設計領域國際優良師資來台協助教學或研究約三百人次,
      以培育具國際水準之文化創意人才約一萬五千名,並帶動提昇教學
      研究水準。
 (二) 創新課程及改善教學環境,整合與累積教學資源、經驗及技術。
 (三) 建立產學合作機制:
      善用各校資源,建置校際資源分享環境,並有效運用產業資源,建
      立學校與產業界溝通網絡,促成學校與產業界長期合作關係,五年
      內成立藝術與設計人才培育合作計畫或產學合作方案約一百五十個
      。
 (四) 建置藝術與設計教學資料庫:
      彙整計畫執行成果,建置藝術與設計教學資料庫,並與文化創意產
      業網站聯結,增進知識擴散、普及優良教學成果。
 (五) 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國際競賽:
      加強藝術與設計領域人才培育國際化之方向,規劃國內教育與國際
      比賽接軌,促使全國大學校院藝術與設計科系學生能踴躍參加國際
      比賽,藉由參與競賽作品之準備,提升學生創作之國際水準,並透
      過參賽作品之觀摩學習,擴展學生視野及提昇相關人力素質。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