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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大學校院擴大招收外國學生補助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高(二)字第0960180630D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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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強化國內大學校院國際化,鼓勵招收外國
    學生,進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及提昇大學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原則
    。


二、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經費需求表,包括總經費、人事費、業務費等。人事費不得逾補助
      經費百分之五十,差旅費不得超過補助計畫經費之百分之十;其差
      旅費有不足者,應由各校自行籌措。
(二)總經費表應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填報,學校應提出總
      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配合款(即本部補助款與學校配合款之比例
      至少為一比一)。
(三)補助經費項目不含建築經費、設備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師資經
      費與計畫主持人研究費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等。
(四)依本補助經費所增聘之專、兼任研究助理,以二名為限(學校行政
      人員不得兼任本計畫之專、兼任研究助理);其薪資比照「國科會
      補助專案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辦理,且得核實編
      列專任研究助理之勞、健保費。
(五)國外學者來臺生活費比照「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
      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補助天數除主講人實際講學
      天數外,得前後各酌加一天。
(六)本計畫經費預算,需編列雜支經費者,其編列以占計畫人事費及業
      務費合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為限。
(七)人事費不得流入及流出。業務費之流用,如某一分項計畫之經費不
      足,而其他分項計畫有剩餘經費時,可互相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
      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
      三十。
(八)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九)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規定,
      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外,其餘各用
      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
      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經費執行期程及查核:
 (一) 配合計畫執行,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年度二月至十一月。
 (二) 本計畫應於計畫執行期程辦理完畢,不得辦理展延;經費使用率應
      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將列為下年度補
      助之參考依據。


四、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一)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不得移作他用。
(二)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及
      財物處理。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
      辦理。
(三)全程計畫執行結束後,有結餘款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學校應於計畫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
      款及全期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應分類
      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
      ,註明科目及用途,有英文名詞者,應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
      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及計
      畫主持人等)蓋章。


五、其他:
    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如經本部發現
    有違規情事,得追繳補助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