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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70187022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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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並加強推廣
  落實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本部為推廣大專校院開設安全衛生課程,讓毋須進入實驗(實習)場
    所學習之學生有認識及學習安全衛生之機會,期透過補助鼓勵大專校
    院教師提出安全衛生通識課程開課計畫。另針對需進入實驗(實習)
    場所之學生開設教育訓練,以符合法規規定,並加強落實安全衛生知
    能及應變能力。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開課學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申請通識課程與教育訓練者,應分開撰寫計畫書與經費表,並於
    計畫申請書註明申請類別與期程,其提出之開課計畫應為開課學
    校認可之通識課程(包括共同科目之課程)及教育訓練。
  (二)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原則:
    1、開課學校於計畫期間內應開設安全衛生通識教育課程至少一
      學期,課程名稱建議包括「安全」、「衛生」等相關字眼或
      類似名稱。
    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
      (1)開課學校應檢附計畫書,並表列學期內開設之課程大綱
        (或授課議題)及授課教師。
      (2)授課內容及教材等相關資料得參考或引用本部所提供之
        已開發教材(本部安全衛生教育網,附件A)。有新增
        議題者,應於計畫書檢附課程大綱;有規劃非理工農醫
        領域之安全衛生通識議題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
        規劃之構想。
    3、開課學校教師除期中考、期末考外,應親自教學之課程時間
      為參與本計畫第一年者至少五週,第二年者至少七週,第三
      年者至少九週,其餘課程得聘請專家學者以演講方式為之。
    4、為因應離島及花東地區大專校院安全衛生教育相關教師不足
      ,得由該校推薦專任教師一人或二人,以有意願之自然科教
      師優先。由本部專案規劃補助該校教師參與研習,並優先補
      助通識課程(附件B,離島及偏遠地區大專校院列表)。
  (三)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基準:申請人所提課程設計具體可行,經
    審查通過者,本部予以補助。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編列,補助教學相關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其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
    1、人事費:補助專、兼任行政助理費之支出。
    2、業務費:補助編製教學教材及開設通識課程所需之費用或講
      師費(於計畫書內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補助原則及基準:
    1、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包括資本門),如講師鐘點費
      、研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
      活動所需之費用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2、採部分補助為原則,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
      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
      列經費。
    3、單一學校之校內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4、需於辦理每場次八小時以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場次、天
      數、參加人數之規模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
    5、開課學校應於教育訓練辦理前一個月函知本部,本部將公告
      於本部網站,並於教育訓練辦理完成後二個月內,由開課學
      校頒發研習時數證明予參與學員,以為證明。
  (五)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
    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七十七為原則;屬第二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
    之八十為原則;屬第三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
    十四為原則;屬第四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七為原則;屬第五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開課學校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
      七份(包括電子檔一份),並註明申請類別及學期(附件C
      ),寄至本部。郵件封面應標示「申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
      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等字樣,以郵戳為
      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本部不予受理。
    2、每校每學年度以申請一件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為限。但學生
      人數超過一萬人之學校,得於當學年申請二件通識課程,並
      不受開課學期限制。

    3、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項目應適合課程之使用
      並符合法令規定,且計畫書內容應力求完整。
 
   4、申請計畫書內容: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總頁數不得超過四十頁,雙面
      印製且不需膠裝,並以長尾夾固定之。封面除計畫名稱及申
      請人姓名外,應註明計畫申請人之學校系別、連絡電話、傳
      真、地址與e-mail,以利連繫:
      
(1)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C、D)。
      (2)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3)課程大綱(均需加註授課教師姓名):
        課程名稱、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課程大綱說明及其與安全衛生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
         。
        申請通識課程者需檢附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內容、學
         生學習評量方式、評分基準及預期成效。
        申請教育訓練課程者,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主辦
         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與人數、目標或活
         動宗旨、活動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預
         期成果、經費總額、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聯絡人、
         聯絡電話、傳真及聯絡地址等相關文件。
      (4)各計畫於申請時,應仔細規劃。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未
        開課或未按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應繳回該項補
        助經費,並停止計畫申請資格一次。
  (二)審查作業:
    1、計畫書審核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獲核定補助之開課教師應依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執行之。
      期末審查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計畫執行期間
      不得申請變更。
    2、計畫書審核原則: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可達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之完整性。計畫書審核重點表列如下:
 
     (1)是否曾開設相關課程(必修、選修、通識)(應提供開
        設時段、課程大綱及修課人數等相關資料)。
      (2)是否具有安全衛生相關證照(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
        定提供相關資料)。

      (3)相關教育訓練參與情形(應提供校內教育訓練記錄及參
        與各部會等相關研討會資料)。
      (4)計畫書內容合理性(課程及教材編排)。
      (5)開課學校教師自行授課週數符合計畫需求。
      (6)課程議題教材有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
        特殊規劃之構想。
      (7)經費編列合理性。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七、 成效考核:
  (一)核准補助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
    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應包括課程大綱、學生人數、科系、出席
    狀況、評量成績、性別統計及成效考核(得使用附件E、F問卷等
    基礎資料))一式七份及電子檔一份送本部。計畫執行成效將作
    為本部審核下年度計畫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或評鑑計畫,受補助學校
    應予配合。
  (三)本部得就獲補助計畫執行成果,要求各獲補助之開課學校無條件
    參加由本部辦理之相關學術及推廣教育活動,並依「創用CC授權
    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
    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公開宣傳之用。
  (四)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部;未
    依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成果報告者(資料不完整或未註明執行成
    效),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五)計畫執行結束後,補助項目運作成效不彰者,必要時本部得請學
    校至本部說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