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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大專校院改善通識教育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40180305C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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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提升大專院校通識教育之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各大專校院。


三、補助原則:本要點補助符合下列規定之通識課程 (含開設於共同科目
    之課程) 計畫,並以未曾接受本部補助者為主。
 (一) 課程內容:優先補助「科學、技術與社會」 (STS)、「多元文化」
      、「現代性」及「重要中外經典研讀」等主題導向之通識課程。但
      其他現有通識課程規劃完善且深具創意者,亦得申請。
 (二) 分組討論:各課程應安排十次以上之小組 (分組) 討論時間,由各
      組教學助理帶領同學密集討論。
 (三) 教學網頁:各課程應設置課程專屬網頁,配合教學進度將每週活動
      過程或成果上網;網頁內容除公布課程綱要及文字報告等資料外,
      並得作為師生互動討論平台及供建立相關學術資源網站連結之用。


四、補助基準: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視各案實際修課人數予以補助,每案
    以新臺幣 (以下同) 七十萬元為限。各受補助學校並應提撥本部補助
    額度之三分之一之自籌經費。


五、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限及方式:申請學校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將計畫申
      請書寄至指定地點以提出申請,並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文件: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應包含下列內容,加裝封面及目
      錄,並裝訂成冊。封面除申請計畫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外,並應註明
      計畫申請人之學校系別、連絡電話、傳真、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
      1.計畫申請表 (如附件) 。
      2.計畫摘要 (約七百字,並應獨立一頁) 。
      3.課程大綱,應包含下列內容:
      (1) 課程名稱、編號 (尚未確定者免填) 、授課時間、授課地點,
          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2) 課程大要說明及其與通識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
      (3) 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及內容,如有校外演講者,並應載明其姓名
          、單位及職稱。
      (4) 指定閱讀教材及建議延伸閱讀資料。
      (5) 作業或研究報告之設計。
      (6) 學生學習評量之方式與評分標準。
      4.分組討論與教學助理之規劃
      (1) 應載明課程設計中小組討論之總計次數、討論場地及時間之規
          劃內容、促使學生重視小組討論之方法以及小組討論效果之評
          估方式。
      (2) 應載明訓練教學助理完成課前課後準備工作、帶領討論及使其
          參與評分等之方式。教學助理之評分並應占教師對學生評分之
          相當比例。
      (3) 已有規劃者,並應載明教學助理之姓名及單位年級,並應說明
          授課教師與教學助理之分工、評量教學助理工作成效之基準。
      5.課程網頁規劃:說明規劃該通識課程網站之方式,包含課程資料
        網化、網路討論、學生修課回饋及建議等內容,以利各界了解該
        課程改進計畫之執行績效。
      6.創意及特殊規劃:計畫有突破傳統教學方式之處者,應詳細說明
        其創意所在及特殊規劃之構想;其計畫課程若曾獲本部顧問室補
        助者,並應說明此次課程規劃與上次課程規劃不同或突破改進之
        處。


六、計畫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 小組討論所需之教學助理:
      1.修課學生人數每滿二十五人配置一名研究生教學助理。
      2.教學助理薪資:博士班研究生者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碩士班研
        究生者每人每月八千元。
      3.學生人數之計算得依過去開課經驗先行預估。但於各計畫通過初
        審經費暫核時,應提出實際修課學生人數及清單,以為本部核撥
        經費之依據。
 (二) 教學網站助理薪資:各計畫除教學助理外,得另聘專門負責網站設
      計管理之兼任網站助理一人。網站助理應為未同時擔任教學助理之
      大學生或研究生,其薪資為每人每月五千元。
 (三) 課程教材費:各計畫得依實際需求於下列項目中擇項編列及支用,
      並以二萬元為限:
      1.製作特殊教材所需經費:本需求應於第五點第二款第六目所定計
        畫申請書內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2.講義影印費:以每名學生每學期一百元概估,總額以一萬元為限
        。
 (四) 邀請校外專家學者之費用:課程中擬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演講或協同
      教學者,以專家學者出席費編列報支,並以一萬元為限 (每人每次
      二千元,一學期以五人次為限) 。
 (五) 交通費:
      1.計畫主持人參加本部顧問室舉辦之「期初座談會」及「期末成果
        發表會」活動所需國內交通費,以八千元為限。
      2.校外專家學者交通費,以二萬元為限,一學期最多五人次。
      3.教學助理參加本部顧問室主辦之教學助理研習會之交通費。
      4.交通費應依相關會計規定核實報銷。


七、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二) 審查項目:
      1.課程結構妥適性。
      2.計畫完備性。
      3.研究生帶領小組討論規劃之完善性。
      4.其他有關計畫品質、可行性及創新性等。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 考評方式:
      1.期中查核。
      2.期末查核:由本部組專案小組辦理。
 (二) 考評項目:
      1.活動出席率。
      2.課程內涵。
      3.教學助理帶領小組討論成效。
      4.課程網頁每個月查核網頁紀錄及其內容充實度 。
      5.其他相關事項。


十、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如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執行
    人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研發成果之運用,並應依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
      通知書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