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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表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及就業愛心楷模廠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特教字第101021935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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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高中(職)學校特殊教育,達成下列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一)鼓勵廠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及就業機會,使其能於職場中實
    習並銜接就業。

  (二)促進雇主及其員工,正確認識身心障礙學生之人格特質及工作能力。

  (三)表揚愛心楷模廠商,喚起社會重視,激發見賢思齊效能。

二、推薦廠商標準:

  (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持有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及按摩技術士執業
      許可證之合法廠商。

    2、提供在學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機會,並與學校配合良好
      ,且熱心指導及關懷學生之廠商。

  (二)具備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最近一年內,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二人以上之校外實習與就業(至
      少提供一人就業),且每人實習及就業時間至少半年(一學期)
      以上之廠商。

    2、最近二年內,累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四人以上之校外實習與就業
      (至少提供二人就業),且每人實習及就業時間至少半年(一學
      期)以上之廠商。

    3、最近二年內,累積提供特殊教育學校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四人
      以上之校外實習,且每人實習時間至少半年(一學期)以上之廠
      商。

三、推薦單位及表揚名額:

  (一)推薦單位:

    1、特殊教育學校:每校推薦一家至四家廠商為原則(推薦二家以上
      時,應排列優先次序)。

    2、高中(職)設有特教班之學校:每校推薦一家至二家廠商為原則
      (推薦二家以上時,應排列優先次序)。

  (二)表揚名額:評選表揚八十家廠商。

四、評選方式及期限:

  (一)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表揚,由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設有特教班
    之學校,推薦愛心楷模廠商,於辦理表揚當年九月一日前,將相關資
    料函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委辦之單位。

  (二)由本部國教署署長擔任召集人,組成評選小組,就相關資料審查,從
    符合第二點所定標準之廠商中,評選愛心楷模廠商。

五、表揚方式:

  (一)表揚日期:預定表揚當年十二月初。

  (二)經本部核定為愛心廠商者,由國教署委辦單位通知其負責人參加表揚
    大會,受獎廠商頒發愛心楷模獎座一座,並由推薦學校校長或指派專
    人陪同受獎。

六、注意事項:

  (一)本部自九十五年度起,每二年辦理表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及
    就業愛心楷模廠商活動一次,曾接受本表揚者,四年內不得再推薦表
    揚。

  (二)各單位所推薦之愛心廠商,應填寫推薦表(詳細填寫實習及就業學生
    姓名、障別、程度、起止時間及工作內容),並檢附合法廠商證明影
    本(附件表)。

  (三)廠商總公司所屬分公司合計達到推薦標準者,得推薦總公司,亦得單
    獨推薦達到推薦條件之分公司。但分公司已達表揚標準並受推薦者,
    其名額不列入總公司計算。

  (四)廠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具體事蹟,應敘明學生姓名及
    實習或就業起迄期間,年度截止計算時間為辦理表揚當年八月三十一
    日。

  (五)推薦學校應提供當選之廠商簡介資料、事蹟及照片,逕送國教署委辦
    單位彙整後編輯專集。

  (六)接受表揚之廠商,由國教署酌予補助往返表揚地點之交通費。

  (七)推薦愛心楷模廠商之學校,應至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本實施要
    點之推薦表辦理推薦作業。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