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建議本部規劃大學資訊科技相關學程並輔導第二專長
訓練。
二、目的
本計畫推動目標如下:
(一) 鼓勵各校持續開授軟體工程核心基礎課程,培養資訊工程專業領域
學生都能具有軟體工程之基礎專業能力。
(二) 推動軟體工程學程,培育軟體工程專業人才。
三、計畫類別
(一) A 類計畫 (軟體工程基礎課程紮根計畫) :
申請本類計畫之學校系所,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開授一門以上之軟
體工程基礎課程 (包括軟體工程概論、物件導向軟體工程、個人軟
體程序程式等三門) ,並配合課程充實相關實作教學實驗環境。
(二) B 類計畫 (軟體工程學程推廣計畫) :
申請本類計畫之學校系所,應依本類計畫學程架構及其開課相關要
求 (詳如附件一) 規劃並開授學程,並配合學程建置充實相關實作
教學實驗室。
四、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資訊相關系所。
五、課程開授基本原則
(一) 各大學校院資訊相關系所應整合系所內相關資源,以系所為單位,
擇任一類計畫提出申請。一系所申請不得超過一案。
(二) 申請 A 類計畫 (軟體工程基礎課程紮根計畫) 者,每案以申請開
授一門基礎課程為限,如經核定補助,應於九十五會計年度完成核
定補助課程之開授。九十四年度已獲補助之課程,本部將不予補助
。
(三) 申請 B 類計畫 (軟體工程學程推廣計畫) 者,各申請補助學校應
依學校本身之師資及能量,規劃並推動相關學程。計畫如經核定補
助,應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規劃學程全部課程的開授
。
六、計畫期間
(一) A 類計畫:九十五年核定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 B 類計畫:九十五年核定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七、計畫申請方式
(一) 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八份。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二) 計畫審核完畢,申請書不予退還。
八、計畫經費及編列原則
(一) A 類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自籌經費不得低於總經
費百分之三十。
(二) B 類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自籌經費不得低於總經
費百分之二十。
(三) 其他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詳如附件二。
九、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
1. A、B 類計畫分別審查。
2.初審:由本部送請產學研相關專家學者書面審查。
3.複審: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審查,必
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 審查內容:
1.A 類計畫 (軟體工程基礎課程紮根計畫) :
(1) 九十四年度是否獲得相關補助經費及執行績效狀況。
(2) 申請補助之課程是否為必選或必修之課程。
(3) 課程內容、授課師資是否妥適。
(4) 教學實作規劃 (含設備規劃) 是否妥適。
(5) 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2.B 類計畫 (軟體工程學程推廣計畫) :
(1) 九十四年度是否獲得相關補助經費及執行績效狀況。
(2) 學程規劃是否妥適,能否落實培養軟體工程人才之目標。
(3) 學程內容、授課師資是否妥適。
(4) 教學實作規劃及相關實驗室規劃是否妥適。
(5) 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十、經費核撥與核結
(一) 經費核撥
1.經常經費核撥方式
經常門補助經費 (含人事費、業務費及雜費) 應於四月三十日前
檢具下列資料:
經常經費 (人事費及其他經常費) 領據乙紙,領據上應註明部
分補助字樣。
經核准之經常經費規劃表。逕送本部顧問室辦理撥付。
2.設備費核撥方式
(1) 採購:本學程辦公室經費規劃核准通知送達後,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及備核同意之規劃辦理設備採購。
(2) 變更採購項目:計畫如因故需變更採購項目者,應請於五月三
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並傳真「設備變更申請對照表」至軟體工
程聯盟辦公室,經審核同意變更後,始得變更。逾期不得變更
採購項目。
(3) 經費請領: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領款程序。但有特殊原因,
並先行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無故屆期未具領者,視同放
棄;其經費得註銷並移作他用。設備經費請領,應於相關設備
採購決標後,備齊下列資料寄至軟體工程聯盟辦公室,由學程
辦公室覆核後,轉請本部辦理撥付:設備費領據 (領款金額
=計畫總經費×N%-本部核撥之經常費,最高領款金額以本
部核定補助設備費額度為上限,A 類計畫 N=70;B 類計畫 N
= 80) 、領款用「教學設備採購報告表」、經核准之「
教學設備規劃表」、獲同意變更設備採購項目者,應附同意
變更之「設備變更申請對照表」。
(二) 經費核結
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備齊成果報告 (含設備購置清冊及經費結算
表) ,送本部顧問室,本部得委託相關專家學者審查後辦理結案。
十一、成效考核
(一) 計畫督導:各校應設置督導單位推動管考。
1.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二) 設備部分:
1.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購置學程所需之各項儀器設備;其所
購置之儀器設備應黏貼本部「大專校院資訊人才培育先導型計
畫」補助設備之標籤,並註明設備編號及補助年度,列冊納入
校產管理。如有違反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
2.接受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儀器設備應置於申請計畫書中所述之
教學實驗室內,以利所有軟體工程相關課程長期教學之用,不
得分散設置。
(三) 成果審查:各校應撰寫書面成果報告 (含教學設備購置清冊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 ,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研究界相關專家學
者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執行成效優良之計畫,本部得請
其發表成果,供其他院校觀摩與交流。
(四) 訪視:本部得視各校實際執行情形或成果審查結果,於必要時,
進行實地訪視。
(五) 受補助學校執行績效考評,得列入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