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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7: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無界親職多元攝影展暨巡迴座談攝影作品借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訓(三)字第1010226632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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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學校辦理性別相關議題活動時,
    得運用展出本部「性別無界.親職多元攝影展暨巡迴座談」之攝影作
    品及大型看板 (以下簡稱展覽品) ,以推展性別意識,特訂定本要點
    。


二、展覽品以供非營利性質之性別平等教育、親職教育、親子等相關教育
    活動之展覽為限。


三、展覽品借用內容如下:攝影作品五十一幅,橫幅(二十七點五公分乘
  以二十七點五公分)三十八幅、直幅(三十四點五公分乘以二十二點
  五公分)十三幅,均裱木框。


四、申請單位:各級學校。


五、展出期限:十天至一個月 (含例假日) 。


六、借用期限:展出前七天至展出後七天。


七、申請程序:請於展出二個月前向本部提出預約申請,並詳細填寫申請
  表、企劃書,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收文後,於一週內函復結果,審核通過者,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交
  通工具領取展覽品;其須本部寄送者,應於申請表填妥展覽地點、聯
  絡人姓名及電話,所需運費由申請單位負擔。

八、展覽品如有毀損,申請單位應自行將展覽品回復原狀,並以書面提出
    損壞原因及修復程度之說明;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