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立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高(一)字第0980148780D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對外華語文教學,鼓勵各大學校院設
    立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培養優秀華語文教學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有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大學校院
    。


三、經費補助範圍、額度:
(一)補助範圍:本經費補助款資本門為百分之八十,經常門為百分之二
      十,其使用範圍如下:
      1.經常門經費:經常門列為補助項目者,為開設華語文教學研究所
        、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所需之各項經常性經費支出。
      2.資本門經費:
     (1)教學及研究設備。
     (2)電腦軟體、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之改善。
     (3)教學及研究圖書媒體資料之充實。
     (4)各項教學儀器設備之更新。
     (5)教學環境設施之改善。
     (6)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二)補助額度:
      1.開設研究所及對外招生學位學程者,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
        原則。
      2.校內開設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者,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四、申請方式:
    經核准設立華語教學研究所、學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大學校院,應就
    各補助項目檢附詳細計畫書(含計畫目的、參與單位、執行期間、工
    作內容、預定進度、課程架構、整體課程改革之具體計畫、支援措施
    、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表等)(參考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一之一、附
    件一之二)一式三份,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審查指標及審查方式:
(一)審查指標:
      1.計畫之可行性。
      2.內容之完整性。
      3.資源之符應性。
      4.經費之合理性。
      5.成果之效益性。
(二)審查方式:
      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學校之執行能力、實施
      方式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並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學校;審查作業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可至網址:http://www.edu.tw/EDU_WEB/EDU_
      MGT/ACCOUNTING/EDU9460001/a03/A3-00.htm?FILEID=82370&open
      下載)。
(二)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學校應檢送採購明細表(如附件二)、收
      支結算表(如附件三)、成效彙整表(如附件四)及成果報告(包
      含辦理情形、效益分析等)各一式三份,並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報本部備查,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留存學校,以備審
      計部查核。
(三)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執行不實
      ,除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四)本補助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及有無違反規定情事,應作為
      本部日後審查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經本部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者,視違反規定情節,按比率追繳。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補助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
      」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二)各校提報之計畫,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再行研提計畫向
      本部申請,計畫經審查通過,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應敘明經費來源提
      供審查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