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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5157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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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之販
    售,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
    範圍之規定,並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於校園內販售食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指派學校行政人員並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
       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應陳請校長及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
       理事主席、經理進行核閱。自主管理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一。

  (二) 員生社或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範,並
       於契約中就違規情節約定違約金,廠商違規情形並納入續約之參考。

  (三) 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教育部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
       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第三款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

三、為確保校園食品規定落實執行,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督學視導時,應將校園食品納入視導內容。

  (二) 地方政府應整合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邀請直轄市、縣(市)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
       派代表,組成專案小組,由教育局(處)副局(處)長召集,對所屬中小學校園食
       品進行不定期查核,每學年應抽查所轄學校數至少百分之十,執行情形檢核表建議
       格式如附件二:有關食品衛生安全部分,並應協請衛生局納入例行稽查內容。

  (三) 違反規定之學校,經政府抽查,或民眾檢舉查證屬實者,應建立獎懲機制:

       1、校長、員生社理事主席及經理: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處理。學校能販賣合於規
           範之飲品及點心且相關管理制度運作良好者,建議予以敘獎。學校於學年度
           內經查獲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建議地方政府視情節給予上列人員糾正或申誡
           ;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予以申誡或記過。地方政府並應視違規情節,列入學
           校校長年度考績及校長遴選之參考。

       2、員生社部分:違規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並限期改正,違規情節納入主
           管機關(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年度考核。

       3、供貨廠商部分:查驗不合格食品應立即下架,違約部分視情節追究民事責任
           並依約求償,並視違規樣態轉請各主管機關依專業法令予以處罰,如違反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轉送地方衛生局查處。

四、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除接受國教署之督導外,有關食品衛生、員生社社務及校
    園內販售商品之商品標示,應符合現行相關法規,並應接受地方政府相關機關之查核。

五、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學校檢視員生社設置地點之合適性以及周邊動線規劃之
    妥適性。地點以優先設地面層為原則,並應符合建築管理及消防法令之規定;其貨品
    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發揮教育意義。

六、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業務督導時,應將學校採公共服務設施委外模式引進之商
    店、自動櫃員機販賣之商品及學校午餐供應之飲品,一併比照納入檢核。學校校長及
    承辦委外業務單位主管之獎懲,準用第三點第三款規定。

七、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業務檢核結果於二個月內對外公布並登載於機關網站,督
    促違規學校改進。

八、由國教署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全國教師會代表、全國家
    長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協助政策研訂及督導考核。

九、地方政府對於校園食品之查核機制,納入國教署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訪視項目。地
    方訪視成績將作為國教署核定經費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