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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基礎科學人才培育銜接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70077519F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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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九十年五月九日行政院第二七三三次會議通過之「國家科
    學技術發展計畫」及九十四年九月五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科學
    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目的
    結合大學優秀教授組成團隊,建立對基礎科學有興趣之大一、大二優
    秀學生多元化學習與輔導管道,彌補目前國內科學優秀人才培育之缺
    口,在本部高級中學基礎科學人才培育計畫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大三、大四學生專題研究計畫之外,給予青年學
    子深入學習之機會,積極持續進行培育優秀科學人才之工作。


三、補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由大學校院理學院、生命科學院及地球科學院(包含物
      理、化學、數學、生命科學及地球科學相關系所)教授及其指導之
      本科系或跨科系大一、大二學生一位至二位共同形成子計畫團隊,
      以校為單位提出總計畫向本部申請補助。
(二)補助範圍:各子計畫應包含下列一個或數個項目之規劃。
      1.學生選課、修課與生涯規劃輔導。
      2.專題研究:包括實習實驗加深加廣計畫、論文選讀等。
      3.鼓勵跨領域知識之研習。
      4.其他創新輔導計畫。
(三)適用期間: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項目內涵及基準
      每年補助大學校院物理、化學、數學、生命科學及地球科學相關系
      所五十位教授及其指導之大一、大二學生約五十至一百名,進行師
      徒制方式之專業領域或跨領域團隊學習,全國約可補助十至十五個
      以校為單位的總計畫團隊。補助經費項目如下:
      1.總計畫主持人費:主持人費每月新臺幣五千元,每年新臺幣六萬
        元為限。
      2.總計畫兼任助理費:彙總計畫成果及辦理相關行政業務,每月新
        臺幣三千元,最高編列每年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3.總計畫業務費與雜費:每年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4.子計畫主持人費:主持人費每月新臺幣五千元,每年新臺幣六萬
        元為限。
      5.子計畫兼任助理費:提供參與本計畫優秀學生擔任目標導向計畫
        兼任助理費用,每月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三萬
        元為限,最高補助金額以每年二人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6.子計畫業務費與雜費:執行學習計畫使用指導教授之實驗設備或
        國科會貴重儀器中心及服務機構之設備,如因實驗或學習需要,
        得申請補助消耗性器材及葯品費、電腦使用費、維護費、電腦軟
        體、郵電費、印刷費、資料檢索及收集費、野外或實地探勘所需
        平安保險附加醫療保險費、差旅費及雜費等經費項目,每子計畫
        最高編列新臺幣四萬元。
(二)本計畫係部分補助,學校應另自籌核定總補助經費外加百分之二十
      之配合款。
(三)支用之項目限制
      本計畫不得支用儀器設備費、學校自辦活動之場地費、行政管理費
      。
(四)受補助者須配合之事項
      本經費補助案得依規定,配合審計部查帳程序提供相關資料。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公告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程序
      1.指導教授(子計畫主持人),由國內基礎科學學門(物理、數學
        、化學、生命科學與地球科學)學者專家擔任指導教授,組團隊
        以校為單位申請,指導教授應具備下列一項以上資格:
     (1)傑出研究或教學表現,包括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榮獲本部國家講
          座主持人或學術獎或曾擔任大學學術卓越計畫主持人或獲國科
          會傑出獎等。
     (2)合適學科專長、教學熱忱與豐富之相關指導經驗,能就近輔導
          學生進行基礎科學研究與學習。
     (3)具有其他相關優秀事蹟。
      2.子計畫兼任助理,以學業表現優良,對數理學科具有潛力及濃厚
        興趣者:
     (1)學生申請資格及遴選方式:請各校自訂並於申請計畫書中載明
          。
     (2)其他注意事項
          教授可遴選大一或大二學生兼任助理,計畫期限為一年,可用
          週一至週五、週末、寒暑假及課餘時間接受教授輔導或至指導
          教授實驗室從事實驗及學習活動,計畫經核定後,指導教授、
          兼任助理、經費及執行期限等均不得變更。其有特殊因素(例
          如:兼任助理、教授因公或因故無法配合……等)得附切結書
          ,經申請通過後停止執行計畫,補助經費將依實際未執行月數
          扣減後,由執行單位辦理繳回手續。
(三)審查作業
      1.審查方式:由本部籌組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
      2.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及可行性,包括對國內外相關工作之了解程度、計畫
          構想內容是否具體詳實、工作範疇及預期成果是否合理明確、
          執行方法及步驟之可行性等。
     (2)計畫人力與運作情形,包括計畫主持人之領導與協調能力、工
          作團隊之作業人力是否充足、計畫執行相關工作是否均已納入
          考量並妥善分工、運作方式是否具充分之協調與整合機能等。
     (3)專業領域作業能力與整合之適切性,包括執行計畫所需各專業
          領域人員是否齊備、工作團隊在專業領域上的研究能力是否良
          好、工作團隊在專業領域上的實務經驗是否良好、各專業領域
          之作業是否能有效協調與整合等。
     (4)與機關學校、單位配合事項及經費編列,包括經費編列是否務
          實合理、是否符合規定及其運用情形、執行單位人力、空間、
          設備及配合提供資源、是否確實掌握計畫特性與實務需求及具
          體並有助於計畫執行等。
     (5)所建立遴選優秀學生兼任助理方式之妥適性及其他創新輔導學
          生之作法。
(四)審查結果未足額時,本部得邀請相關學校提報第二梯次計畫申請。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如有餘款,以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但如有未
      執行項目仍應繳回。
(三)受補助單位如為私立大學,憑證留校就地審計。其有餘款者,應按
      比例繳回,並均需於成果報告中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查。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子計畫主持人應指導學生執行目標導向計畫,要求兼任助理在計
        畫結束後繳交學習成果報告(格式另定並另行通知)至總計畫主
        持人。
      2.總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彙整子計畫學習成果報告,並統一以
        校為單位撰寫總計畫結案報告(格式另定並另行通知),於九十
        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寄交本部,辦理成果審查。
      3.本部將彙整計畫成果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中旬舉辦成果發表會
        。
(二)考核結果之獎懲措施
      1.參與本計畫學生繳交報告後均可由本計畫指導教授給予學習證明
        文件一份。
      2.計畫之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3.將鼓勵本計畫之參與學生於大三起,繼續申請由國科會主辦之大
        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或本部相關計畫,從事研究工作提升科
        學素養。


八、預期績效
    整合大學校院理學院、生命科學院及地球科學院相關系所教學資源,
    補助五十位教授及其指導之本科系或跨科系大一、大二約一百名學生
    共同形成團隊,進行以下項目之研究與學習,培養基礎科學跨領域人
    才之能量:
(一)輔導學生選課、修課與生涯規劃。
(二)推動跨領域專題研究計畫,包括實習實驗加深加廣計畫、論文選讀
      等。
(三)鼓勵跨領域知識之研習。
(四)進行各類創新輔導計畫。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應置於本部建置之相關網頁上,供社會大
      眾閱覽。
(二)提醒著作人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禁止使用不合法之圖檔及侵
      害他人之著作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