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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9: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公立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0694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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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教改行動

  方案及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所需人力請增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

    作負荷。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專業成

    效。

  (三)解決偏遠小校人力不足現象,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

四、補助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臺灣地區直轄市、縣(市)均獲有經費補助。

  (二)優先性原則:離島、山地及偏遠地區之直轄市、縣(市)優先予以

    補助。

  (三)比例原則:核定分配數,依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

    校數多寡計列。

  (四)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成效為主。

  (五)彈性原則: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

    況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實施方式:

  (一)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其配置方式如下:

    1、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編制未達每班一點七人(含

      主任)者,以核配增置員額至一點七人為原則。

    2、直轄市、縣(市)核配增加員額,以每校(不含私立國民小

      學)配置一人為原則。

    3、依前目分配後所剩員額,除金門縣及連江縣固定配置二人外,

      其餘依直轄市、縣(市)數平均分配,並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彈性統籌分配及運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注意下列事項:

    1、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置之員額作彈性之運

      用。

    2、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需優先用於補助偏遠及小型學校聘用代理

      教師,其餘百分之五十優先聘用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經費如尚有所餘,可視課務所需,編列代課及兼任鐘點費支應

      為原則。

    3、應以達成本計畫目的之方向,對教師之授課節數作全面規劃及

      調整,力求均衡。

    4、學校所增員額,應優先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所需之師資及教

      學支援工作人員(如本土語言、英語、表演藝術等)。

    5、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

  (三)進用人員類別:分為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等四類。本計畫聘任之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第

    十一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四)進用人員之方式:

    1、公立國民小學以平均每校一人為原則。

    2、補充小校人力:優先補助國民小學九班以下未增置人力學校,

      或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規定,

      應優先進用教師人力者,優先予以補助。

    3、採合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例如英語、本

      土語言、表演藝術等)缺乏者,並得補助其合聘、巡迴所需相

      關費用;採合聘者,以三校為原則。

    4、偏遠學校且進用教師困難時,學校得衡量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

      原班教師專長,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

      員)上課,並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節數鐘點費。

    5、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經費 

      數;學校申請經費數少於分配經費數者,由縣市政府依實際需

      要核定各校,其核定情形,報本署備查。

    6、必要時,得將部分增置之員額用於協助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

      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工作。

    7、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

      與學校代表、直轄市、縣(市)教師組織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九

    月,檢附次年度實施計畫及本署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

    助。

  (二)本署於每年十月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大學附屬實驗

    國民小學提報之實施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為之。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核定

    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執行支用,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

    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於每年一月、六月及十月,分三期撥付。

  (四)第一期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掣據、出具納入預算

    證明,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縣

    市政府於每年六月製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

    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一期及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十月掣據、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及補助經費請撥單,報本署請撥第三期款。經費有結餘或不足者,

    同時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調整。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具本署計畫項

    目經費核定文件、本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

    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積極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

    配月份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小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填

    報增置教師員額經費支用及人力運用情形。

  (四)受補助直轄市、縣(市)其執行成效不佳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程

    度,酌減該直轄市、縣(市)補助款額度。

  (五)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程度,

    酌減該直轄市、縣(市)補助款額度。

  (六)本案經費該年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核結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獎勵表

    現優良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學校及相關人員。

  (七)本署應積極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

    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