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產業設備系統設計人才培育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70077519E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大學校院經由產業設備系統設計人
    才培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透過各校相關系所建構以產業界、
    學界、研究界(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教育為基礎之產業設備系統創
    新設計環境,培育與創造力結合之產業設備系統設計人才,提升相關
    領域設計人才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本計畫期程
    本計畫總期程自九十六年起至九十九年止,為期四年,分年實施。九
    十六年計畫,執行期程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以後年度均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項目及補助原則
    本計畫採策略聯盟方式實施,應由一所教學資源中心學校(簡稱中心
    學校)與數所夥伴學校共同組成,並應有產業界參與;其任務及功能
    如下:
(一)各中心學校應妥善規劃下列執行項目:
      1.建構具特色之產學研合作資源平台。
      2.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
      3.建立共通性產業設備系統設計之特色教學實驗室。
      4.發展產業設備系統設計課程,每學期應為一個科目三學分以上(
        核心科目,建議參考附件一)。
      5.專題實作競賽之初賽及複賽。
      6.建立參與師生之後續成效追蹤機制。
      7.配合產業設備系統設計人才培育計畫辦公室(簡稱計畫辦公室)
        各項行政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各中心學校得辦理下列綜合性執行項目,本部應依各校申請狀況及
      實際需求審核或合併申請案辦理:
      1.舉辦產業設備系統設計種子師資班。
      2.辦理跨校性或國際性產業設備系統設計研討會。
(三)申請學校應整合相關系所校院,並以一校申請一中心為限。


五、計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採部分補助,學校(包括中心及所屬夥伴學校)配合
      款以每年不得低於本部補助款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二)各項補助經費,由各中心學校保留作為統合推動經費者,以百分之
      五十為上限,其餘款分配予各夥伴學校依計畫執行,並由各中心學
      校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
(三)每案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應規劃前點
      第一款各項執行項目;其申請前點第二款之綜合性執行項目者,每
      案每年另補助該中心學校以五十萬元為上限。
(四)各中心學校得獲補助人事費、業務費、雜支及資本門費用,各夥伴
      學校得獲補助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其人事費項目之編列如下:
      1.各中心學校得編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各一名,專任行政助理一
        名。
      2.各夥伴學校得編列兼任助理,以二名為限,並應註明需求理由;
        其不得編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相關教師。
(五)其他相關經費之編列及支用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可至本部網站 http://www.edu.tw  點選「
      單位介紹/會計處/行政規則」下載)。


六、申請方式
(一)由中心學校負責統合,公開徵求或邀請夥伴學校參與,各中心學校
      應確認夥伴學校及業界參與意願後,共同研擬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
      請,各參與之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
(二)第一年申請者,應提出總體(全程)計畫;其後逐年提出年度計畫
      申請。本部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九十六年度申請時間為六月十日前
      ,以後年度依本部公告時間申請;其有變動者,由本部另行通知。
(三)各計畫申請書應備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以快遞逕寄至本部指定地點,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計畫經審核完畢後,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五)相關之計畫申請書及計畫書表格(詳如附件二)得至本部顧問室網
      址 http://www.edu.tw/ EDU_WEB/Web/CONSULTANT/home.htm 下載
      。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由本部邀請產學研相關專家學者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進行
        口頭簡報。
      2.各中心學校應配合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並於審查結果公布
        後二週內,檢送修正後計畫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逕送指定地點。
(二)審查內容:各中心學校應執行工作之審查重點,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目標與效益及計畫內容之具體性。
      2.組織架構:
     (1)中心學校之組織架構。
     (2)所屬夥伴學校之特性及妥適性。
     (3)中心學校與所屬夥伴學校間各項工作及經費分配之適當性。
      3.產學研合作機制:
     (1)與產學研合作之具體規劃。
     (2)引導及輔助學生進行企業專案設計實習之具體規劃。
      4.課程規劃:
     (1)各課程規劃之完整性及關聯性。
     (2)課程大綱及課程內容之妥適性。
     (3)其他配合推動課程之配套學術活動之妥適性。
      5.資源整合及共通性系統設計特色教學實驗室規劃:
     (1)中心學校及所屬夥伴學校之校內支援措施。
     (2)中心學校及所屬夥伴學校之現有設備及師資支援相關課程之可
          行性。
     (3)編列之儀器設備增設之必要性、是否配合教學及實驗課程推動
         、是否發揮資源整合及共享效益。
      6.總體規劃:
     (1)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之合理性。
     (2)年度績效指標之妥適性。
     (3)策略聯盟情況、相關產業互動情形及學生參與產業設備設計之
          機會。
     (4)培育學生具系統化設計能力指標之適切性。
     (5)學生學習成效追蹤機制。
(三)各中心學校申請綜合性執行項目者,其審查重點包括下列項目:
      1.主題配合產業設備系統設計人才培育推動之必要性。
      2.師資培育課程與研討會規劃及系統設計之適切程度。
      3.邀請講師專長具系統設計之適任性。
      4.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之合理性。
      5.年度績效指標設定之妥適性。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請撥作業: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儘速檢附
      請款領據及明列計畫名稱、經費核定表、申請學校基本聯絡方式等
      之文件,得免備文郵寄至本部,辦理請款相關事宜;其因故延遲者
      ,得報本部說明之;其至核定公文發文日起超過六十日未辦理請款
      事宜者,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二)核銷作業:受補助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備齊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計畫辦公室彙整,計畫辦公室應依本要點與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審查後,送本部核結。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計畫督導:計畫辦公室應規劃安排諮詢、查核、督導;其考核作業
      時間另行通知,各中心學校應配合作業。
(二)成果報告:各中心學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應將計畫成果報告書及
      電子檔繳交計畫辦公室進行期末審查(詳如附件三),必要時得請
      各中心學校進行簡報;全程計畫結束時,應將總結案報告書一式三
      份及電子檔繳交計畫辦公室。各中心學校並應將成果報告公開上網
      。
(三)學校對請領款、報銷、繳交相關資料等行政程序之配合度,得列為
      審查考核指標之一。
(四)中心學校及所屬夥伴學校依考核結果,建立進退場機制,該考核結
      果並作為本部下一年度補助之參考。


十、預期效益
(一)藉由策略聯盟方式推動跨領域之結合,整合校內、校際與業界資源
      並予共享,建置具共通性、基礎性之產業設備系統創新設計之特色
      教學實驗室。
(二)整合產學研之教學資源及交流機制,促進師生參訪及實習機會,擴
      展學生於相關領域之視野及建立系統觀感。
(三)透過各校辦理之交流活動,例如系統設計特色課(學)程及實驗室
      建立、專題製作競賽及種子師資之培育等,拓展學生多元思考行為
      ,釋放學生創意潛能,使其勇於突破現狀,具備溝通能力、群體互
      動協調能力及參與團隊創意思路導引能力。
(四)邀請產業界參與,藉由多項產學合作教育之執行,對產業人才再教
      育、設備使用、技術移轉及協助,產生經濟面之效果。
(五)建立產學研共同平台有效整合及運用校際資源,協助參與學校提升
      及改善教學品質。
(六)選擇具發展潛力之產業設備關鍵零組件,作為系統設計人才培育之
      載具,有助於學界及產業界之跨領域合作,達到產業升級之目標。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執
        行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
        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其申請專利、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
        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學校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函文、公告或核定通知書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