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中學術性向資優
教育,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設班計畫規定事項如下:
(一)送審對象:已核定之學術性向資優班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
。
(二)送審日期:學校應於三月中旬將學術性向資優教育設班計畫及簡章
送本部審核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申請鑑定事宜。
(三)師資規劃:
應依序遴選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擔任:
1.修習資優教育三學分(或五十四小時)以上各類科之合格教師。
2.曾參加各類資優教育研習時數超過三十六小時之各類科合格教師
。
3.對各類科教學有深入研究或特殊表現,並有意願參加資優教育進
修十五小時以上,且應於二年內完成進修之優良合格教師。
(四)每班名額:
1.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每班學生人
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2.資賦優異學生人數,超過二十人者得成班,不足二十人者,以資
優教育方案輔導。
(五)安置方式:採集中式資優班、分散式資優方案及縮短修業年限方式
辦理。
(六)特教通報:學校應將經資優鑑定通過之學生,通報至本部特殊教育
通報網。
三、鑑定程序公告(簡章)規定事項如下:
(一)鑑定流程及程序:
1.應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辦理。
2.資賦優異學生安置前,應經多元、多階段之評量方式鑑定(包括
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後,始
得提供適性安置。
3.鑑定程序:
應依下列管道之一辦理:
(1)測驗考試管道:
A.初選:
(A)國中基本學力測驗相關科目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B)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九十七以上。
B.複選:實作評量及觀察等多元評量。
C.綜合研判:學校將通過複選優異學生之測驗成績及相關書面
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鑑輔會進行綜合研判。
(2)書面審查管道 :
A.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
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名)獎項。
B.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
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C.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
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二)鑑定時程:學校就七月至八月、八月至九月或九月至十月之三個時
程,擇一辦理。
(三)鑑定報名費:新臺幣二百八十元。
(四)鑑定報名費優待資格及應檢附之證件:
1.資格: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報名
費全部減免。
2.證件:
(1)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
件及戶口名簿影本。
(2)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
業「再」確認、失業給付申請書與給付收據及戶口名簿影本(
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應超過報名日期)。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設班學校得進行評鑑、訪視及書面審查;未符
合要求者,應予以輔導、糾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取
消辦理資格、停止招生並懲處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