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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立無線射頻辨識重點領域跨校教學資源中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顧字第1010018353C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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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大學校院設立全國性無線射頻辨識(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以下簡稱  RFID)領域跨校教學
    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整合並開發國內大學校院教學資源
    ,提供全國大學校院師生共享之 RFID 重點領域科技及應用教學資源
    、平台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中心之組成:
    資源中心,應由一所中心學校主辦,針對一特定重點領域邀集跨校師
    資合作規劃辦理。資源中心計畫主持人應由中心學校教師擔任,其組
    織如下:
(一)資源中心辦公室:掌管資源中心計畫行政事務,由計畫主持人及專
      、兼任行政助理共同組成,負責資源中心網路交流平台的建置維護
      與推廣、資源中心計畫各分項工作之協調及計畫執行進度與經費之
      管控及核銷。
(二)指導委員會:由計畫主持人召集,邀請產業界、政府部門、學術界
      、及研究界專家組成,負責指導資源中心計畫推動方向,督導資源
      中心業務推動事宜及評估計畫執行成效。指導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
      ,由資源中心辦公室負責辦理。
(三)教材發展小組:由計畫主持人召集,各教材發展教師及其教學助理
      組成,負責重點領域課程教材發展與推廣相關事務。
(四)推廣小組:由計畫主持人召集,各相關領域教師組成,推動各類推
      廣交流、師資培育等相關配套活動或計畫。


三、資源中心之任務及主要工作項目:
(一)規劃重點領域學程。
(二)編撰發展重點領域課程教材。
(三)建立並維護網路交流平台及教材資料庫,提供國內教師相關諮詢服
      務。
(四)推廣重點領域學程及課程,整合推動相關重點領域學程及課程學校
      之教學資源,評估分析其學程及課程在各校推動情形。
(五)辦理各項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交流。
(六)辦理各類宣導推廣活動,積極推廣資源中心所發展之教學資源。
(七)推動各類教師進修研習之活動或計畫。
(八)其他促進國內 RFID 重點領域科技及應用教學相關之活動或配套計
      畫。


四、資源中心推動基本原則:
(一)資源中心應就本部徵求計畫時公告之重點領域,擇一規劃推動。一
      重點領域以補助成立一個資源中心為原則,其服務推廣對象以全國
      大學校院相關師生為主。
(二)課程教材發展規劃推動原則如下:
      1.每一課程教材發展分項計畫工作團隊應由跨校教師及產業界人士
        組成,共同發展課程教材,每一團隊由三人至五人組成,每位參
        與教師並應於其服務之學校開授所發展之課程,辦理試教。
      2.接受補助之課程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後十八個月內完成所有教材之
        發展、上課試教及教材修訂等工作事項。完成之教材並應上載至
        本部指定之教材資料庫,供全國相關教師教學參考使用,並作後
        續推廣之用。
      3.接受補助之課程教材於完成之後,如需增修編撰部分章節,應於
        資源中心計畫中敘明完成之教材內容與後續增修發展之內容及其
        必要性。完成增修之教材,應上載至本部指定之教材資料庫,供
        全國相關教師教學參考使用及後續推廣之用。
(三)各類活動規劃推動原則如下:
      1.應以促進或提昇國內相關重點領域之整體教學研究環境為目的。
      2.應採取公開之報名及審核機制。
      3.應對參與人員進行問卷調查並辦理成果效益之分析檢討。


五、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


六、計畫補助期程:
(一)配合相關中程綱要計畫之規劃,全程計畫以四年為原則,細部執行
      計畫期程以十二個月為原則,由本部逐年審核予以補助。當年度計
      畫執行成果經審核確達要求,得繼續補助下一年度辦理經費。
(二)實際計畫期程由本部於徵求計畫之同時公告之。


七、計畫申請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至公告指定地點,一式七份。
      以郵寄方式為之者,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一校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三)計畫審核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八、計畫經費編列、撥付及支用原則:
(一)每案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由本部於徵求計畫之同時公告之。經常費
      由本部全額補助,撥付中心學校統籌支用;設備費由本部部分補助
      ,並依各分項計畫之需求,直接撥付相關學校。每案並應有設備總
      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二)本部補助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如下:
      1.資源中心辦公室得編列以下經費:
     (1)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費、協同主持人費及專、兼任助理費
          。
     (2)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包括出席費、稿費、工讀費、講師鐘
          點費、印刷費及其他經本部同意補助之費用)及雜費。
     (3)為推動資源中心相關行政事務及建置資源中心網路交流平台所
          需相關設備費。
      2.每一課程教材發展分項計畫得編列下列經費:
     (1)人事費,包括主持人費及兼任助理費,兼任助理每一課程以三
          人為限。
     (2)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包括出席費、稿費、工讀費、講師鐘
          點費、印刷費及其他經本部同意補助之費用)及雜費。
     (3)為開授課程試教所需相關設備費。
      3.各類活動及配套計畫得編列以下經費:
     (1)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2)相關推動所需之業務費(包括出席費、稿費、工讀費、講師鐘
          點費、印刷費及其他經本部同意補助之費用)及雜費。
     (3)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設備費為原則。
      4.各項經費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
        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產業界、學界及研究界相關專家學者召開會
      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簡報。
(二)審查內容:
      1.各項工作規劃及內容是否妥適。
      2.各分項工作參與人員是否妥適。
      3.學校配合情形。
      4.經費需求是否合理。
      5.預期績效是否適切。


十、計畫經費補助額度核定:
    每案每年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查核定。第一年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
    整體計畫後核定之;其後各年度補助額度,由本部審核前一年度計畫
    執行成果報告及當年度修正計畫書後核定之。


十一、經費核撥及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十二、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二)資源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考評,考評結
        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
        更換中心學校。


十三、其他:
  (一)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
  (二)除由學校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議外,本部得主動
        規劃成立資源中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