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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1130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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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校園設施、充實教
  學設備,以強化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及健全學習環境,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項目:
  (一)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有安全疑慮須立即改善者。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
    環境遭受損害,影響校園正常運作者。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設施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及教學品質顯有
    不利影響者。
  (四)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三、補助範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校舍安全、校園環
      境修繕及設備充實(包括設計、監造及工程管理費用)。
    2、土地產權未清楚、未取得建造與使用執照及報廢有困難者,
      不得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進行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
      綠建築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
      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竣工者,採「一次核定
      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申請經費保留作業未
      獲同意者,納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5、特殊項目補助基準:
      (1)資訊教學設備、音樂器材及圖書: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萬元。
      (2)遊戲場,依各校班級數計算最高補助金額,各校班級數
        最高補助金額如下表:
補助項目 各校班級數之最高補助金額(萬元)
二十四班以下 二十五班至三十六班 三十七班至四十八班 四十九班以上
遊戲場 九十 一百三十 一百七十 一百九十

       (3)圖書館(室)修繕:每校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6、前一年度已獲本要點補助超過一百萬元之學校,不再予以補
      助。

  (二)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民間捐資重建校舍或屬教育部主
    管之學校,不受前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二月至十月受理地方政府報送計畫書。但天然災
    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者,不受此限。
  (二)申請方式:國民中小學應依本署函發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
    檢附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每校每年以申請一案
    為原則;本署未規定者,得從其主管機關規範。
  (三)國民中小學所申請項目應審酌其急迫性,並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
    ;涉及教學設備之申請,應邀集相關領域召集人參與會議。
  (四)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
    性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應由地方
    政府辦理實地勘查後,再報本署申請。
  (五)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
    費需求表之急迫性、必要性、合理性、明確性及效益性進行審查
    ,據以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依審查小組之意見,
    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六)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等級之級距,採累進方式計算最高補助比率
    ;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申請金額(新臺幣) 各財力等級之最高補助比率(%)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一千萬元以下部分 七十 八十 八十五 八十八 九十
超過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部分 三十 四十 五十 五十五 六十
超過三千萬元部分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七)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者,補助比率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八)地方政府未能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者,本要點之補助比率,本
    署得視情形予以扣減。

五、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本署得自國民教育
    相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學校申請經費調整,應符合未涉及用途別變更之原則。
  (四)結餘經費免繳回者,倘有計畫調整之需求,由地方政府本權責認
    定。

六、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及辦理
    發包、採購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計畫執行中,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
    執行時,地方政府得報本署辦理期程展延或經費保留。
  (三)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註銷計畫不予辦理者,該校兩年不得申請本
    專案補助經費。
  (四)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署得於每年辦理前
    一年度補助案件實地抽訪作業,必要時得另行召開檢討會;抽訪
    結果,得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五)各地方政府應就當年度獲補助案件數,辦理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督
    導訪視,並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