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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建立策略聯盟計畫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50048590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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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職校院間互動及強化夥伴關係
   ,建立學校間垂直與水平合作、整合教育資源及促進學生學習銜接,並
   向下延伸至各國民中學,規劃國民中學學生體驗學習課程及宣導活動,
   以提升學生就近就讀技職校院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對象:
(一) 公私立技專校院。 
(二) 公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及普通
     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以下簡稱高職)。 
(三) 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
 
三、辦理期程:各區策略聯盟計畫依本部每年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四、策略聯盟組成方式及程序: 
(一) 組成方式:由本部依直轄市、縣(市)及各技專校院分布狀況,劃分為
     數個責任區。 
(二) 組成程序:
1、由技專校院邀請高職參加,責任區內國民中學之分配,由主辦學校與協辦
    學校協商後辦理。
2、由本部指定或由組成之技專校院互推一校擔任主辦學校,其餘技專校院為
    協辦學校,參加之高職為合作學校,共同研議計畫書,由主辦學校彙整後
    ,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經本部審查核准後予以補助。
3、為達資源有效利用及社區合作之目標,策略聯盟合作學校所在位置,得以
    直轄市、縣(市)或參酌高中職社區化之一個或數個適性學習社區為範圍。
4、技專校院每校以參與一組策略聯盟為限。但技專校院於不同地理區域設立
    分校或分部者,得分別參與不同組之策略聯盟。
5、高職參與策略聯盟組數,最多不得超過二組。6、各策略聯盟辦理之各項
    活動,聯盟內各國民中學、高職報名參加後,有餘額者,得接受聯盟外各
    國民中學、高職報名參加。
 
五、辦理內容:實地到各國民中學宣導技職教育及規劃國中學生體驗學習課程
    ;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 技職教育宣導活動:
1、由主辦學校協商各協辦學校所屬國民中學宣導責任區及其分工。
2、由主辦學校及協辦學校分別就所負責國民中學宣導校數需要,推薦足夠數
    量之熟悉技職教育並擅長演說之校內正式教職員工,擔任宣導種子師資,
    並依據分工至各國民中學辦理宣導活動。 
(二) 技職類科體驗學習課程:
1、由主辦學校依據聯盟學校特色,共同協商規劃實地觀摩體驗辦理群類及方     式。
2、由協辦學校依據學校特色及教師專長擇定專長特色群類,辦理體驗學習活     動;其辦理方式得為互動式教學活動、設備資源參觀、簡易設備操作課程
   或相關
對談機制等。各種活動安排,應注意學生安全維護。
(三) 技專校院得與高
職分享專題實作經驗,並辦理專題實作相關活動(應包
     括課程規劃、教學設
計、進行教學活動、教學評量與檢討及改進等各項      活動)。
(四) 各責任區
應成立區域性技職教育諮詢窗口,提供各責任區內師生家長有       關技職教育升學進路及類科相關諮詢。
(五) 各責任區得辦理其他增進技職教育類科屬性
或升學進路發展有關之活        動。
 
六、補助經費來源:
 (一)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補助經費。
 (二) 本計畫係補助技專校院與高職及國民中學建立策略聯盟所需經費,應由       主辦及協辦學校提撥配合款。
 
七、補助基準及配合款: 
(一) 補助基準:
1、主辦學校行政運作經費補助:編列之補助經費占計畫業務費全部補助額       度百分之十,用以推動策略聯盟整體運作計畫。
2、每組策略聯盟以補助技專校院為
主,補助金額依責任區內之國民中學學校     數及計畫內容規劃而有差異。 
(二) 配合款:技專校院主辦及協辦學校應提撥配合款,總金額應達本部業務費辦理技職教育宣導活動及體驗學習課程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
 
八、申請作業: 
(一) 計畫研提程序及注意事項:
1、計畫研提程序:由技專校院考量區域位置均衡性及特殊產業屬性,邀請合     作學校依下列規定,共同研擬計畫報本部審查: 
(1) 主辦學校依本要點之規定、資源現況、需求優先順序及作業手冊,與協      辦及合作學校召開說明會,並分別研擬各項子計畫。 
(2) 協辦學校及合作學校將研擬之子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主辦學校彙整。
(3) 主辦、協辦及合作學校所研提之各子計畫,應檢附技專校院及高職研商      之會議紀錄,以確定合作雙方之合作意願。 
(4) 主辦學校應審查、評估、協調及彙整各項子計畫書、學校策略聯盟契        約、技專校院與高職研商之會議紀錄及其他附件,作成總計畫書,依規      定提報本部。
2、注意事項: 
(1) 各項子計畫之研擬,應符合計畫補助之各項子計畫辦理項目。 
(2) 與產業有關之策略聯盟子計畫,應檢附產業認可之相關文件。 
(3) 各聯盟應就區內各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老師及導師優先)及學生,辦理      至少一場宣導說明會;其規劃辦理家長說明會者,得視各國民中學需求      情況,結合數所國民中學共同辦理。 
(4) 各聯盟至責任區內國民中學宣導之內容,應包括高職與五專之學制及類      科簡介。 
(5) 各聯盟應妥善整合利用校內資源辦理體驗學習課程,其對象以非國民中      學技藝教育班學生為優先,並兼顧辦理品質及參加人數。 
(6) 各聯盟主辦學校應發揮策略聯盟整合功能,結合合作學校協助責任區內      國民中學適性輔導,並得配合現有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相關活動、各      直轄市、縣(市)輔導諮商中心及高中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      實施方案等,使師生家長得藉由各種適性輔導活動,協助學生依性向興      趣及能力選擇最適性升學進路。 
(7) 各項子計畫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經費。 

(二) 申請程序:各主辦學校應依規定研擬總計畫書,於本部公告期限內,送      達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 計畫內容:包括整合後之總計畫(包括基本補助、推動整體運作計畫)      及分項子計畫:
1、計畫摘要。
2、總計畫:應就計畫之背景、目標、重要性、工作項目管考方式及預期成       果,分別敘明與聯盟組內其他子計畫之相關性,並於總計畫中呈現組織架     構圖、總計畫及各子計畫關聯圖。
3、子計畫:敘明各子計畫之名稱、背景、目標具體內容及配套措施(包括參     與對象、人數、執行及管考機制)、實施進度及分工、經費需求、行政支     援、預期成效。體驗學習課程之子計畫內容,並應載明辦理場次、專長特     色群類、活動主題及辦理方式。
 
九、計畫審查: 
(一) 審核基準:本部就各校所報申請計畫書,依下列審查重點進行審查:
1、計畫目標符合政策,能整合資源並展現學校特色。
2、計畫內容完整、可行及具有延續性、連貫性與發展性。
3、經費運用妥當性及行政支援。
4、計畫效益及管考機制。 
(二) 審查方式:本部得邀請熟悉策略聯盟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必要        時,得進行現場簡報。 
(三) 各項計畫審查作業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十、補助經費支用原則: 
(一) 本要點之補助,本部得視辦理內容補助主辦學校人事費、業務費及行政      管理費;協辦學校僅補助業務費。 
(二) 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      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 本要點不予補助加班費。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受補助之主辦學校應依本部審查意見提出修正計畫,報本部核定後,始      得檢據報本部辦理經費撥款。 
(二) 本要點之經費應依規定於計畫完成後二個月內辦理結報。 
(三) 受補助之技專校院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依本部之規定按子計畫逐項填      寫「作業手冊」之「成果報告書」及成果報告摘要表。
 
十二、督導考核: 
(一) 為評估各策略聯盟計畫執行成效,本部得另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外部評估      及管考;必要時,得邀請各策略聯盟(包括主辦學校及協辦學校)列席      報告或前往學校 實地訪評。 
(二) 為有效推動本要點之補助,本部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各策略聯盟之諮詢輔      導。
(三) 主辦學校應於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一個月,繳交計畫執行情形及翌年計      畫書之電子檔與紙本至本部;本部得辦理進度考核及計畫執行情形審        查。審查結果及執行成效(包括訪視結果)將作為未來補助之參考依        據。 
(四) 主辦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詳實考核各子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評估策      略聯盟之目標達成,列入相關行政考核。 
(五) 主辦學校應配合執行下列工作︰
    1、按時填報各項列管及檢核表冊。
    2、上網填報相關資料,供各界參考及進行工作列管。 
(六)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執行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不符     規定或不實 ,由本部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三、獎勵:執行計畫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獎勵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