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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職業學校重點產業類科就業方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40121338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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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高級職業學校辦理重點產業專班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結合產業資源,提供專業技能與職場之教學及
    實務教育,培育術德兼修之基層技術人才,扶助國內家庭經濟弱勢未
    能繼續就學者,強調理論及實務並重,培養畢業生終身學習應備之基
    本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三、補助原則
(一)學生就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免繳學費。
(二)就配合產業缺工需求所開設之專班類科,給予教學機具設備補助。
(三)就配合產業缺工需求所開設專班之類科,給予開辦相關經費補助,
      如教師鐘點費、行政業務費、輔導相關經費及交通費等。
(四)本計畫補助之學校以三屆五年為原則,辦理第一年每校每班每學年
      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其中資本門為三百五十萬元,經
      常門為一百五十萬元;第二年每校每班以五百萬元為原則,其中資
      本門為三百萬元,經常門為二百萬元;第三年每校每班以三百萬元
      為原則,其中資本門為五十萬元,經常門為二百五十萬元;第四年
      及第五年以補助各校經常門經費為原則,視各校需求提出經費概算
      表依行政程序報部審核。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一)第一年符合本計畫辦理之學校由本部遴選十五所學校後,由學校研
      擬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遴選標準如下:
      1.遴選高級職業學校類科標準:以能配合產業界缺工需求殷切之高
        級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為優先。
      2.就設有上開遴選類科之高級職業學校遴選之,遴選項目如下:
     (1)校長辦學能力
     (2)與業界合作之辦學成效
     (3)學校行政管理能力
     (4)師資條件
     (5)與社區間互動關係
     (6)畢業生升學就業比率
     (7)學校教學設備資源
     (8)開班計畫書
     (9)發展潛力
(二)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請計畫書審核,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三)先就各校所提計畫書由業務司進行書面審查,就書面審查通過之學
      校,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安排學校向本部簡報並接受諮詢後,依
      審查結果擇優確定承辦學校,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四)第一年執行情形經由本部辦理學校訪視後,再召開審查會議審定第
      二年、第三年辦理之學校及經費補助等事宜。


五、申請計畫內容
    學校應研提申請計畫書,其封面格式及內容大綱如附件。


六、審核基準
(一)計畫內容完整性
      1.內容是否完整(學校與合作廠家名單、課程規劃設計、師資、合
        作廠商是否提供津貼、經費需求預算表)。
      2.整體計畫之彙整(含整體預定進度)。
(二)計畫內容可行性
      1.各校與合作廠家對本計畫之支持及配合程度。
      2.各校與合作廠家之間是否資源共享。
      3.經費編列是否合理。
      4.課程規劃是否可行。
      5.是否有足夠之學校行政支援。
(三)計畫目標與教育政策配合度
      1.是否符合重點產業專班之政策。
      2.是否提供家庭經濟弱勢學生優先入學之機會。
(四)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1.計畫之預期效益具體明確,有效彌補產業人才缺口。
      2.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減少社會成本負擔。


七、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核撥
      各校於開班計畫經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提出經費需求表向本
      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合作廠家訪視及學校訪視,進行
      觀摩活動,作為技職教育特色之宣導。
(二)本計畫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補助款應
      予追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續年度學校續
      辦及經費補助參考。


九、推動工作
    本部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本計畫,應辦理研習會、座
    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