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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3: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人力經費處理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34202 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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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解決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之運用原屬學校人力及經費,期校務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因應學校教師人力總額管制之調度及任課節數問題,學校解決方式如
    下:
(一)放寬原屬學校或學校專任教師兼代課節數。但不得超過十二節。
(二)外聘具教師資格人員兼代課。但授課節數不得超過十五節為原則。
(三)學校應鼓勵教師參與輔導知能研習,並配合實施學生認輔措施,以
      因應學校無輔導教師問題。


三、因應學校行政人力不足調度問題,學校解決方式如下:
(一)學校組長授課節數比照同級同類學校組長授課節數再減授二節,其
      班數計算依進修學校核定班、代辦實用技能班及分部班級數為準。
(二)學校行政業務,請學校調整專任人員辦理,以利業務推展。


四、因應學校兼任(辦)人員支給及經費預算問題,學校解決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長、人事、會計、總務、幹事及實習等人員,比照『軍公教
      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標準支給工作補助費。
(二)學校校務主任及組長支給職務加給,並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待遇規
      定。
(三)為因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法後學校體制轉變需要,請學校適當調
      度人力,以專任人員承辦行政業務,即無兼職津貼支給疑義。
(四)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導師,又兼學校導師者,得支給導師費。但不
      得重複減授節數。
(五)學校應考量教師負擔,避免教師重複兼職。
(六)有關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人事費、業務費、設備費,請各校納入年度
      預算編列。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