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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絡實施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4462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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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相關
  法規及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建構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網
  絡,健全教學輔導組織、發展教師教學專業知能、精進教師課堂教學能力
  、提升教師教學效能,以落實推動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達成預期課程目
  標,特訂定本方案。

二、目標:

 (一)建置系統化、分級化、務實化之中央、地方與學校輔導與服務模式,賦
   予專人專責推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輔導及宣導工作。

 (二)建立各學習領域專家人才庫及資料庫,進行課程統整、教材研發、協同
   教學、創新教學、多元評量等研究,並提供具體實例供全國參考。

 (三)健全中央與地方教學輔導系統之組織及運作,強化其輔導功能,使其成
   為國中小教師教學支持系統,解決教師教學疑難問題。

 (四)緊密結合課程與教學各學習領域輔導群(以下簡稱輔導群)、中央課程
   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團),提供兼顧理論與實務之
   多元化專業輔導與諮詢,提升國中小教師教學專業素養。

 (五)提供中央與地方於課程、教材、教學、評量、行動研究等五方面專業諮
   詢服務,針對遭遇問題提出務實具體解決之策略或示例。

 (六)實際協助國中小解決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問題,化解執行困境。

三、成立課程與教學各學習領域輔導群:

 (一)依課程性質分別置: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組、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
   組、語文學習領域英語組、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數學學習領域、生活
   課程、社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學習領域或組別課程與教學輔導群。另置性別平
   等教育重大議題、人權教育重大議題等重大議題課程與教學輔導群。

 (二)輔導群置總召集人一人,統籌輔導群各組群之橫向互動及聯繫。

 (三)輔導群各組群之組織如下:

  1、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遴選聘任之,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導群年度
    輔導計畫。

  2、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由本署中央輔導團之組長擔任,
    負責襄助召集人各項工作。

  3、置委員二十人至六十一人為原則(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學者
    專家及中央輔導團教師以夥伴關係之運作理念共同組成,除中央團輔
    導團教師為當然委員外,另由召集人視各組群之課程與教學性質及實
    際需要,並兼顧區域、學程、學科均衡,以各地區(北、中、南、東
    )師培院校學者為優先考量,由召集人推薦報請本署聘任之,並據工
    作計畫之需求,由召集人商請提供專業意見徵詢或相關推動事項、計
    畫執行之協助與指導,並將輔導群委員名單及專長提供直轄市、縣(
    市)參考,以利其課程與教學推動之諮詢與輔導服務。

  4、前目本署核聘之委員名單中,置常務委員十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中央團輔導諮詢教師等為當然常務委員外,另由召集人視
    各組群之課程與教學性質及實際需要,推薦其中二人至六人報本署聘
    任為常務委員,負責執行輔導群之計畫擬定與各項業務推動。其他委
    員之推薦應以國內大專校院之學者專家為原則,其屬國中小基層教育
    人員擔任者,以不超過委員(不包括常務委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五為
    原則。但生活課程、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等組群,考量其人力資
    源與實際運作之情形,不在此限。

  5、總召集人、輔導群各組群召集人、副召集人常務委員及委員之聘期,
    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本署並得視委員出席狀況及參與程度續聘之。

 (四)各輔導群以服務為宗旨,其任務為辦理到團輔導、精進課堂教學計畫審
   查、計畫執行追蹤輔導、分區團務運作座談會、規劃直轄市、縣(市)
   輔導團相關培訓課程、研討會、領域會議、網路資源平台建置與推廣等
   相關活動,以協助直轄市、縣(市)培育地方、學校人才,建置中央、
   地方、學校人才體系,並輔導直轄市、縣(市)學習領域輔導團,整合
   運用其人力、資源,建立學習領域聯繫管道,以發揮地方輔導之功能。

 (五)各輔導群召集人應定期邀集常務委員召開領域會議,籌劃及推展各學習
   領域年度輔導計畫事宜,所需經費由本署予以補助。各輔導群召集人、
   副召集人應出席本署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作諮詢會議,適時
   反映直轄市、縣(市)推行課程政策之困難,以研提困難解決之策略,
   並協助本署辦理各項課程與教學之相關事宜。

四、成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

 (一)中央團下依課程性質分別置下列學習領域或組別: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
   組、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語文學習領域英語組、健康與體育學習
   領域、數學學習領域、生活課程、社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人權教育重大議題、
   性別平等教育重大議題。

 (二)中央團組成方式如下:

  1、中央團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群及現任中央團員自現任或
    曾任國民教育輔導團之團員擇優推薦,由本署公開遴選後聘任之;輔
    導諮詢教師同時擔任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作課程與教學輔
    導群常務委員。

  2、中央團員之聘期,以每學年一聘為原則,並得視其表現情形予以續聘
    之。

  3、中央團置團長、副團長、執行秘書各一人、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
    ,以運作團務。本署並得依政策推動需要,指定各學習領域組長人
    選,以為該領域之窗口,並同時擔任各學習領域輔導群之副召集人。

 (三)中央團以服務為宗旨,其任務為到各國民教育輔導團交流服務,除配合
   各學習領域輔導群直轄市、縣(市)參與分區研討會以外,每學年應到
   團服務六個至八個直轄市、縣(市),以傳達課程政策於直轄市、縣
   (市)國民教育輔導團,適時反映直轄市、縣(市)推行課程政策之困
   難,以研提困難解決之策略,並協助本署辦理各項課程與教學之相關事
   宜。

 (四)中央團員得視自身負擔情形,個別擔任直轄市、縣(市)教師研習活動
   講師,並由邀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支給差旅費。

 (五)中央團員之相關補助經費依本署相關規定核予補助,其補助原則如下:

  1、本署中央團員所屬學校,按中央團員人數計算,每名新臺幣五萬元,
    供充實該校該領域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之用。

  2、中央團員不兼任導師職務,每週減授課十二節;兼任組長、副組長
    者,每週減授課十八節。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不排課,以至縣市
    交流服務、參與本部相關會議及統籌所屬學習領域組別之團務工作。
    減授課務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署專款補助,公假由所屬學校依教師
    請假規則核予。所屬學校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但
    輔導諮詢教師以維持每週在校授課二節以上為原則。

前項第二款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中央輔導團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六)中央團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直轄市、縣
   (市)從優給予獎勵。但具特殊貢獻者,得於年度中辦理獎勵。

五、補助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推動經費:

 (一)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課程督學、幹事、本土語言指導員、
   各學習領域輔導員代理代課鐘點費由本部予以補助,其補助事項及辦理
   原則如下:

  1、每位課程督學(不含縣市督學擔任者)每週得固定減課二十節。

  2、每位本土語言指導員每週以授課二節為原則。

  3、每位兼任輔導員每週以減授二節至四節以上為原則。但全時公假支援
    之輔導員,不在此限。

  4、得視需要核予輔導員排代,以有時間投入心力參與教學輔導工作。

 (二)依本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要點規定
   ,補助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運作經費,使國民教育輔導團
   得積極參與直轄市、縣(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
   品質計畫之整體規劃,同時精確掌握縣市背景、問題及需求,依各學習
   領域特性研提到校巡迴服務、輔導員增能、種子培訓等計畫,藉以提升
   輔導團專業能力與輔導功能、強化教學視導與評鑑機制,增進教師教學
   專業經驗交流。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團除團務運作、團員專業成長外,應就本署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之精神進行推廣及實
   踐,再權衡本身之背景與需求,選擇優先執行之項目,轉化為各領域輔
   導團之實施計畫,並結合直轄市、縣(市)自籌財源,以精進課堂教學
   為導向,以教學實踐為方法,建構一個整體性之實施計畫,其具體行動
   策略如下:

  1、理念倡導:建立各學習領域教學資源及實踐經驗分享網絡、發展各學
    習領域教學視導與多元評量工具等。

  2、專業實踐:甄選各學習領域優質專業教師集訓,作為輔導團種子教
    師;辦理各學習領域教學觀摩、教案發表或行動研究成果分享;建置
    各學習領域數位學習教材資料庫;提出以示範教學為主之輔導團專業
    成長及輔導計畫;建立輔導團員教學觀摩與分享機制,並鼓勵錄製教
    學光碟,作為教學研究分析或教學分享之資料;建立各學習領域教學
    優良教師人力資料庫;定期辦理各學習領域分區教學觀摩研討;參照
    各學習領域課程綱要及能力指標,進行解讀與縱向發展脈絡分析,辦
    理相關研習課程,使教師得掌握教材之地位及教學學習階段目標等。

  3、評量改進:提升教師多元評量及紙筆測驗命題能力專業知能、提供補
    救教學策略、資源等。

  4、創新發展:協助辦理「精進專業、教學創新」為主之教學活動設計、
    優良測驗與評量工具甄選、配合甄選成果辦理相關專業研習及建置分
    享對話機制等。

  5、相關研究:鼓勵各學習領域輔導員進行「以創意教學提升學習成效」
    之行動研究方案、規劃辦理各學習領域教學研究之研討會、鼓勵教師
    依學習領域內涵進行研究,以提升基礎教學能力。

  6、整合評鑑:發展以學習領域為主軸之教學視導方案。

六、辦理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訪視與評鑑:

 (一)建立專業取向之審查機制:由本署邀請三區策略聯盟指導教授、輔導群
   及中央團籌組各學習領域之本署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
   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審查小組,以兼具專業與實務之角度協助輔導團完
   善其計畫。

 (二)建立後續之視導與成效追蹤機制:輔導群與中央團以審查本署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作為執行輔導團視導任務之起
   點,據此深化輔導群與中央團後續執行到直轄市、縣(市)輔導團訪視
   輔導之功能。

 (三)發展相關基本指標:透過國民教育輔導團之組織與運作規準與精進國民
   中小學教學品質輔導工作計畫審查項目,引導直轄市、縣(市)逐步健
   全輔導團組織與制度,並促進輔導團之專業化發展。

 (四)「先協助,再求績效」之階段步驟:於輔導團相關法令、制度及配套仍
   未十分健全之前,本階段審查,以了解輔導團運作現況,協助輔導團建
   立制度、提升輔導團專業能力為主,並於相關環境逐步建置成熟後,於
   下一階段透過績效指標,鼓勵直轄市、縣(市)輔導團追求績效與卓
   越。

七、推展三區策略聯盟促進縣市交流分享:

 (一)三區策略聯盟之功能藉由各分區每月定期會議中擬定主題討論與分享,
   使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在課程推動及教學輔導等配套措
   施方面,及本署推動之政策或方案,進行直轄市、縣(市)間相互討論
   與經驗交流,從彼此觀摩分享中獲得助益,提升運作品質及效益。

 (二)三區策略聯盟之定位作為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之交流分享平
   臺,其運作著重於教育政策與方案執行之宣導,並透過經驗分享與互動
   學習,建立直轄市、縣(市)夥伴合作、經驗傳承之運作模式;就課程
   與教學創新探討、精進教師課堂教學能力之推動,由各學習領域輔導群
   專家學者及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共同策劃,二者間涉及行
   政與教學相關事宜,應相互協助與支援,相輔相成,發揮最大效能。

 (三)各分區參與之直轄市、縣(市):

  1、北區: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花蓮縣、基隆
    市、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等十縣市。

  2、中區: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等五縣市。

  3、南區: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嘉義市
    等七縣市。

 (四)參加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學管科(課、股)長、課程督
    學。

  2、該次會議討論主題之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3、本署視實際需要派員之列席人員。

 (五)運作模式:

  1、「主題研討」模式:縣市專業分工,於每次會議進行主題研討,提出
    具體建議,並建請本署參酌協助。

  2、「共識凝聚」模式:針對直轄市、縣(市)課程推動配套措施及做
    法,於每次會議提出直轄市、縣(市)實施計畫或業務執行,彼此溝
    通協調,建立共識。

  3、「線上溝通」模式:有關本署與直轄市、縣(市)之聯繫,將透過本
    署之國民教育社群網(網址:http://teach.eje.edu.tw/)「三區策
    略聯盟」專業工作坊,進行對話與討論。

  4、跨區交流或參訪:各區策略聯盟可視需要,進行跨區之交流或參訪,
    觀摩直轄市、縣(市)或他區之經驗、成果分享。

八、建置中央與地方網路溝通平臺:

 (一)建置國民教育社群網(網址http://teach.eje.edu.tw)。

 (二)為使網站符合課程與教學政策所需,網站選單之規劃如下:

  1、網站說明(含網站地圖)。

  2、訊息公告(含計畫、辦法、要點、新聞稿等)。

  3、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4、資源分享(國教署資源、七大學習領域及重大議題課程與教學相關資
    源)。

  5、網站連結(本署相關重要網站連結,含六大學習網、學習加油站、數
    位典藏、行政院兒童網站等,及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輔
    導團、研習中心網站之連結)。

  6、專家人才庫。

  7、專業工作坊。

  8、縣市文件區(各直轄市、縣(市)資料上傳區,例如輔導員名冊、直
    轄市、縣(市)年度計畫上傳等)。

 (三)成立十二個專業工作坊,含本署課程與教學輔導組工作坊、三區策略聯
   盟工作坊、十類課程專業工作坊。

 (四)進行直轄市、縣(市)教育訓練,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學管課及督學室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國民教育輔導團各學習領域
   輔導員,得透過此網站,與本署各輔導群、中央團進行聯繫與互動,使
   本網站成為中央與地方間有效之溝通平臺。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