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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8: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一)字第1100013855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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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先導性
  、實驗性、創新性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共創政府科技發展願景及目
  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範圍:本要點所稱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
    計畫(以下簡稱先導型計畫),指編列在本部科技教育預算及特別預
    算項下,包括基礎科學教育、應用科技教育、人文社會科學教育及跨
    領域教育,並依據本部各項科技中程個案計畫或年度綱要計畫(以下
    簡稱科技計畫)辦理之計畫,及已執行完畢科技計畫之後續必要推廣
    事項。


三、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公私立大學校院。
 (二)第二類: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實驗
   教育機構。
 (三)第三類: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
 (四)第四類:公立社教館所。
  補助對象依前點所列領域範圍之屬性,於本部科技計畫徵件之同時公
  告之。


四、補助重點及範圍:先導型計畫以補助研究、規劃、實驗或推動各專業
  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才類型、能力指標、先導課程、先導教材、前瞻教
  學設備及相關配套措施為重點,其範圍依各科技計畫(包括執行中及
  其他已執行完畢科技計畫)選擇下列工作項目或策略之一或部分實施
  :
工作項目或策略 內容
(一)成立計畫推動辦公室、資源中心、跨校聯盟、合作或夥伴學校 1.建立計畫推動運作、支援、輔導諮詢及評估機
  制。
2.整合及開發國內大專校院教學研究資源,提供
 共享之平臺或環境、進行跨校或產學交流、合
 作及服務。
3.協助教學研究資源累積與擴散,成果推廣與評
 估以及達成該領域人才培育目標有效之相關措 
 施。
(二)人才類型、能力指標與人文及科技教育相關研究發展 1.對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才類型、能力指標之
 規劃研究。
2.有助於人文及科技教育政策前瞻發展、新興議
 題研究、績效評估等之單一或整合型計畫。
(三)先導性課(學)程規劃改革及發展,教材、教法研究發展及推廣 1.規劃重點領域或跨領域課(學)程。
2.編撰發展及蒐集課程教材、教學個案、手冊、
 專書、教材教法研究改進、成果推廣及輔導。
3.重要經典、論文中外譯注及出版。
4.建立並維護數位化資訊交流平臺、課程教學網
 頁或網路教材資料庫。
(四)教師進修及人力資源研習 1.種子教師培訓及研習。
2.辦理教師研討、改進教學工作坊。
3.其他有助於教師相關創新或專業知能之提升措
 施。
(五)進用專案教學相關人員 進用配合推動計畫所需之專案教學人員及教學助理。
(六)國際交流 1.教師或學生赴國外參加重要會議、專題研究、
 研修、實習及競賽。
2.國外研究生或研究團隊短期來臺研究、辦理國
 際性學術研討會、研習營、學生研討會;邀請
 國外優秀學者專家來臺講學。
(七)學術活動 1.辦理國內或國際性競賽。
2.配合計畫推動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成果發表
 會、工作坊、研習(討)營(會)、經典研讀
 及推廣。
(八)充實教學圖書或設備 1.充實國內外重要經典與研究工具圖書資料
(包括專書、文獻、期刊、檔案、參考工具書、微縮、視聽及數位化電子資料等)之建置,並協助該主題之教學研究發展及提升為目的。
2.充實配合課(學)程、實驗或實作課程以
 及特色教學實驗室所需之設備。
(九)其他創新實驗 創新實驗制度或典範建構。
 
、計畫補助期程:
  (一)配合相關科技計畫之規劃,補助期程如下:
  1、多年期計畫:全程逾一年且五年以下。除全程計畫外,應另提出
    年度細部執行計畫或期中執行成果報告,由本部逐年審核通過,
    始繼續補助下一年度辦理經費。
  2、年度型計畫:配合年度或學年度辦理,以十二個月為原則。
  3、短期計畫:未達一年。
 (二)各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由本部於計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六、補助原則:
 (一)合於本要點計畫範圍及下列原則之一者,經審查通過後得予補助:
  1、符合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重點、推動目標、補助項目及策略
    。
  2、具有先導性、實驗性或創新性,對人文及科技人才培育及前瞻發
    展具正面積極影響、建立典範模式,或引導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學
    研究推廣改良。
  3、有助於該領域教育國際接軌、提升我國國際學術聲望、整合校內
    外教學研究資源提供共享平臺,或增進產學合作成效。
  4、執行本部先導型計畫成效良好。
  5、其他依據計畫要求之任務、推動原則或類型,符合所定條件且計
    畫品質良好。
 (二)下列情形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
  2、過去執行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績效不彰者。
  3、因增購或改良圖書設備所需之空間或設施。
  4、其他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三)同一事由或活動不得向本部重複申請,如有重複申請並獲補助之情
   事,本部得追回補助款項。
 (四)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涉及跨校整合或支援服務、人文及科
   技教育先導規劃或新興議題研究及本部主動規劃具目標導向性質之
   計畫,得以全額補助為之。
 (五)每案最高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受補助單位自籌比率,由本部於計
   畫徵件之同時公告之。
 (六)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機關(構)之補助,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低至最高,本部最高補助比率由百分之
   九十依序遞減百分之二。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依本部配合科技計畫所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作業程序及申請文
    件辦理,並於計畫徵件公告日起三十日內,送交計畫申請書至指
    定地點;以郵寄方式為之者,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計畫申
    請書所需份數於計畫徵件時一併函知。
  2、因計畫性質所涉範圍較廣或較為複雜,或需要較長作業期程者,
    本部得延長申請期限。
  3、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應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
  4、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二)審查作業:
  1、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
    ,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簡報。
  2、審查原則:
   (1)計畫整體規劃內容是否符合本部先導型計畫之目標及精神。             
   (2)計畫主題與內容之妥適性、方法與策略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3) 計畫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4) 計畫過去執行績效狀況。
      (5) 其他依補助工作項目或策略所公告之審查指標。

八、經費請撥及核撥結報:
 (一)獲補助之單位應於本部核定通知請款時限,依規定檢據憑撥,並於
   事畢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及收支明細表報本部,或報本部指定
   之單位彙整查核後送本部;繳交期限有變動者,依本部通知辦理。
 (二)經費支用及核撥結報,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及補助經費編列基準得自本部會計處網站之
   資料下載區下載。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督導及管考,並得視計畫
   性質辦理期中、期末報告、訪視及成果發表會,各受補助單位應配
   合辦理。
 (二)計畫成果考核結果列為未來是否補助或補助增減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歸
   屬受補助單位所有。但受補助單位對於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
   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
   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受補助單位應與第三人簽訂
   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其他著作授權、申請專利、技術移
   轉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涉及
   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時,悉由受補助單位及執
   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
  (三)計畫執行期間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四)本要點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查外,本
   部得視計畫性質、申請及審查結果,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提送計畫
   書由本部審查後核定補助之。
  (五)專科學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但其申請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徵
   件內容辦理。
  (六)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之本部人文及科技教育計畫,
   其執行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並依本部公告之計畫徵件內容辦理。
  (七)其他未盡事宜及涉及各先導型計畫細部事項,依本部相關函文、計
   畫徵件內容或公告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