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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友善教保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4312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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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友善教保服務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提供易於負擔且品質優良之教保服務,以
  減輕家庭育兒支出、滿足家長對教保服務之需求、維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
  ,並確保幼兒教育及照顧之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參與本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
    關學校)。

  (二)參與本計畫之幼兒園。

  (三)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補助機關學校改善現有空間,
        以符合幼兒園基本設施設備基準、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等規定;
        其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1.建築物裝修及設備採購:每園以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第二班起,每增設一班以補助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為原則。
        2.教保設備經費:每園二班以下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每增設一
          班以另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所購置之教保設備為機關
          學校所有,非營利幼兒園應於契約中止時辦理點交。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簽證會計師經費:每園每年補助新臺
        幣五萬元。
  (三)學費差額補助:部分補助就讀非營利幼兒園幼兒繳交費用與經營
        單位成本間之差額。
  (四)輔導經費:依本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辦理。
  (五)業務經費:依全年度規劃辦理之幼兒園數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業務經費,辦理一園以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第二園
        起,每增設一園以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六)配置特教助理員經費,補助及辦理原則如下:
        1.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之專業評
          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
          ,且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非營利幼兒園二班以下,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二人置一名
          特教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特教助理員;非營利幼
          兒園三班以上,園內身心障礙幼兒人數達四人置一名特教助理
          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特教助理員。
        3.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每日每名特教
          助理員最高核予四小時。
        4.特教助理員資格,準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資遣費:參與本計畫之幼兒園,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三十
        四條轉型為非營利幼兒園者,倘於轉型時更換受託之公益法人,
        致需與該園工作人員終止勞動契約,覈實補助各園依勞動基準法
        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發給資遣費之經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補助:
        1.原承辦之公益法人協調工作人員至該法人其他事業單位服務。
        2.新承接之公益法人留任工作人員於該園繼續服務。
        3.其他非因更換公益法人致工作人員未能繼續於該園服務者。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
      送本署審查。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據撥
      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二)本署補助經費採二次撥付方式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年分
    四次撥款,並應於撥款前召開推動及督導小組會議審核各園營運情形
    。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於學年
    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含
    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四)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
    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署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請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
    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之參據
    ,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
    關補助款之額度。

八、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應為運用機關學校閒置空間新設立
    園所,不得由現有公立幼兒園轉型參與。

  (二)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園務經營不以獲利為目的,相關收費以
    基本營運成本為估算基準者。

  (三)參與本計畫之私立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由公部門提
    供土地、建物,民間專業教保團隊提供教保服務。

  (四)參與本計畫之幼兒園繳交之權利金,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置百
    分之三十五以上用於幼兒園之設施設備改善、維護及修繕。

  (五)各政府部門提供作為辦理本計畫幼兒園之場址,非因本署同意終止辦
    理者,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其自行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返還教育部或
    本署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施設備之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