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8: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推廣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二)字第1000071832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
(二)本部九十七至一百年海洋教育先導型計畫-中程綱要計畫。
(三)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的
(一)蒐集整合在地海洋教育資源,營造國中小海洋教育環境。
(二)提升教師、家長海洋教育知能,發展在地海洋教育課程。
(三)結合大學、社教機構策略聯盟,建構海洋教育支援網絡。
(四)加強海洋教育活動及交流參訪,培養學生海洋基本素養。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海洋教育資源中心資本門經費:九十七年成立資源中心之縣市,每
      縣市補助開辦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建置資源中心所需圖書、教學
      、資訊及器材等軟、硬體設備。
(二)海洋教育推廣活動經常門經費:於九十七至九十九年,每縣市每年
      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辦理下列相關活動:
      1.縣市海洋教育資源中心之運作及服務。
      2.在地海洋教育資源之調查、蒐集及建置。
      3.縣市本位海洋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媒體之發展。
      4.校長、教師及家長海洋教育知能研習(包括戶外踏查)。
      5.海洋教育成果發表會、研討會及策略聯盟之運作。
      6.海洋教育資源分享平台與諮詢專線之建置及運作。
      7.交流參訪及其他海洋教育推廣活動。
(三)本補助基準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各縣市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災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並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四)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附件二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


五、實施期程: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研擬計畫:各縣市應依本要點研擬計畫,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提報計畫送本部審查。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委請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縣市
      依審查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經核定後執行。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至本部會計處網站 http://www.edu.tw/EDU_W
      EB/Web/ACCOUNTING/index.php 「資料下載」選項下載使用)辦理
      。
(三)受補助縣市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此補助款。
(四)補助款如有結餘或辦理梯次未達預期,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結餘款,
      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五)各縣市於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  規格
      ,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如活動場次、
      數量、參加人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活動辦理
      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
      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
      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不予結案。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縣市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
      時,應於事前報知本部。
(二)受補助縣市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
      表、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
(三)受補助縣市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
      費繳回本部。
(四)本部對受補助縣市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
      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