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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060181505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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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推動「課程」結合「社
    區服務」之服務學習,協助學生應用課堂所學、增進自我反思能力、
    欣賞多元差異、瞭解社會議題及培養公民能力,以推動並深化具服務
    學習內涵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前點所稱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係指結合校外服務與學生學習目標之
    課程;其應包括下列內容,並為有系統之設計及規劃:
(一)校內課堂學習,須有助於學生從事服務及檢討反思。
(二)配合課程目標,於校外(例如社區及非營利組織等)從事志願服務
      。
(三)學生學習成效評量。


三、補助對象及補助條件:
    已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並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時,得申請補助:
(一)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為全校性共同必修課程。
(二)全校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必修課程之系科所比率,占全校系科所百
      分之二十以上。
(三)全校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選修課程之系科所比率,占全校系科所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每學期修讀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學生人數,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
      之二十五以上。


 

四、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補助額度應參酌前點所定申請補助條件、各校申請計畫案
      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規劃品質及既有實施成效增減之;並考量
      學校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已獲本部其他單位相關經費補助之
      情形。
(二)每校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三)單純從事校內勞動服務之課程,不予補助。
(四)符合本計畫補助條件之學校,開設本部重點推動議題(以各該學年
      度申請計畫公告項目為準)相關課程者,優先考量補助。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及經費執行能力後,依申請格式擬訂
      計畫。
(三)各校應設專責單位彙整辦理相關申請事宜,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限前
      填寫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計畫申請表(附
      件一)並檢送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計畫書內容未符合第六點之規定
      2.檢送之資料不完備。
      3.逾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六、申請計畫內容:
    申請學校應依各校發展特色、系(科)所專業及資源,選定具服務學
    習內涵課程之類型研訂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組織運作:
      1.辦理服務學習之專責單位(例如服務學習中心、教務處或通識教
        育中心等)及其運作模式。
      2.與協力單位合作模式:各校應先與協力單位簽訂合作協議,並於
        申請計畫中一併檢附相關資料。
(三)計畫執行期程:以每學期或每學年為計畫執行期程。
(四)學校目前辦理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現況及成效。
(五)工作項目:
      1.開課之方式及其內容(包括課程目標、課程大綱及學習成效評量
        )。
      2.辦理師資培訓(其包括課程設計、多元教學方法與學習成效評量
        之設計)、服務學習相關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等配套措施。
      3.研發相關教材及成效評估,或師生學習互動網站。
(六)計畫實施後之影響及效益評估:應包括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
      課程數(包括課程名稱、修課人數、服務地點、提供服務人次及接
      受服務人次)、研發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教材數及課程學習成效
      評估等。
(七)延續性規劃及具體作法:自申請當學年起二學年度內提昇具服務學
      習內涵課程,其開課品質及數量之願景及規劃。
(八)經費需求:編列開設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之經費,並得酌編相關配
      套措施之經費;另已獲其他單位相關經費補助者,應註明補助單位
      、名稱及額度。


七、審查原則:
    本部將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各校申請計畫之需求性及可行性、課程內
    容與服務學習之符合性、學習成果之效益性、延續計畫之可行性及經
    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核。


八、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及教育部及所屬
      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
      案辦理。
(二)獲補助經費之學校不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經查有不符規
      定或不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得核銷,並予追繳。


九、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表(如
      附件二)併同成果報告提報本部考核。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
      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
(二)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計
      畫目標,其辦理成效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參考依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