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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中圖書館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秘企字第1010252736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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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臺中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館:
一、採編課。
二、閱典課。
三、推廣課。
四、參考課。
五、視聽教育課。
六、輔導課。
七、行政室。
八、黎明分館。


第 4 條
採編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蒐集、分類及編目。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建檔及目錄維護。
三、其他有關採編事項。


第 5 條
閱典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期刊、報紙之閱覽及出借。
二、圖書、期刊、報紙之典藏及維護。
三、其他有關閱典事項。


第 6 條
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利用。
二、閱讀、學習相關活動之策劃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推廣事項。


第 7 條
參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參考諮詢資料之蒐集、編輯、整理及運用。
二、國內外館際合作。
三、其他有關參考事項。


第 8 條
視聽教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視聽資料之蒐集、整理、製作、保管、出借及推廣。
二、視聽器材之管理及運用。
三、其他有關視聽教育事項。


第 9 條
輔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館之輔導策劃。
二、圖書館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刊物出版。
三、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館設黎明分館,辦理分館圖書資訊之閱覽、出借、典藏及維護。


第 14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