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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績優學校評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二)字第1010194880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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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並宣導攜手計畫 課後扶助方案(以
    下簡稱本方案)之辦理成效,並遴選適當楷模以促發及提升各直轄市
    、各縣(市)政府及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參與本方案之動力,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積極呈現本方案之實施績效。
〈二〉透過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評選出績優學校,激發並提升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參與本方案之動力。

〈三〉提供相關績優學校,引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效法,以
      發揮見賢思齊之效果。

〈四〉績優案例影像化,擴大本方案之宣傳效果。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部。
〈二〉承辦單位:本部委請辦理之機關(構)或學校。
〈三〉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評選對象:辦理攜手計畫之公立國民中小學。


五、推薦條件:
    受推薦之學校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辦理情形均符合攜手計畫相關規定,且四年內未曾獲全國績優學校
      者。

〈二〉推展本方案具成效者。
〈三〉有效規劃及宣導本方案者。
〈四〉學校能將本方案之精神落實於教學及相關行政業務配合事項,成績
      卓著者。



六、評選方式:
    評選分初選、複選及決選三個階段辦理,通過複選及決選名單由本部
    核定公布:

〈一〉初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點規定、學校規模大小、城鄉分
        布、平日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結果,自行辦理書面或實地審查,並
        據以推薦辦理績優之學校參與複選;其薦送校數如下:

        (1) 國民中學:各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學校數為二十校以下
            者,推薦一校;二十一校以上四十校以下者,推薦二校;四
            十一校以上者,推薦三校。

        (2) 國民小學:各直轄市、縣(市)國民小學校數為二十校以下
            者,推薦一校;二十一校以上四十校以下者,推薦二校;四
            十一校以上八十校以下者,推薦三校;八十一校以上一百二
            十校以下者,推薦四校;一百二十一校以上一百六十校以下
            者,推薦五校;一百六十一校以上者,推薦六校。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規劃期程,以限時掛號(郵戳
        為憑,逾期不受理)寄至承辦單位;其期程、應繳交資料內容及
        數量由本部另案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複選:由本部組成評選小組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送之績優
      學校書面資料,評選出國民中學十二校及國民小學二十四校之全國
      績優入圍學校,並進行教學現場訪視。

〈三〉決選:評選小組自全國績優入圍學校評選出國民中學六校、國民小
      學十二校之全國績優學校。



七、獎勵方式:
    各校應依獲得最高之獎項,依下列規定辦理敘獎:
〈一〉通過初選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薦送之績優學校即評定為「
      直轄市、縣(市)績優學校」,由本部製發每校獎牌一面,並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相關人員(包括行政人
      員)依學校班級數記嘉獎一次:二十四班以下者至多四人;二十五
      班至六十班者至多六人;六十一班以上者至多九人,並以實際參與
      本方案推動者為優先。

〈二〉通過複選,未通過決選者:經本部評選小組實地訪視之學校,未獲
      選為全國績優學校而為全國績優入圍學校者,除依前款規定頒給獎
      牌外,頒給每校獎狀一紙,相關人員(包括行政人員),依學校班
      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至多四人;二十五班至六十班者至多六人;六
      十一班以上者至多九人,並以實際參與本方案推動者為優先;上開
      得獎人員中,至多百分之五十記嘉獎二次,其餘記嘉獎一次。

〈三〉通過決選:獲評選為全國績優學校者,除依第一款規定頒給獎牌外
      ,頒給每校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座一座,相關人員(包括行政人
      員)依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至多四人;二十五班至六十班
      者至多六人;六十一班以上者至多九人),並以實際參與本方案推
      動者為優先;上開得獎人員中,至多百分之五十記功一次,其餘記
      嘉獎二次。

〈四〉本項經費得支應下列項目:
      1.辦理攜手計畫學生、教學及行政人員表揚活動。
      2.辦理攜手計畫政策宣導、補救教學研發推廣及教學人員鐘點費相
        關所需費用。



八、成果分享:
〈一〉初、複選績優學校之成果將置於本方案網路平台分享經驗。
〈二〉本部複審小組自全國績優入圍學校及全國績優學校中挑選感人事例
      拍成影片。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