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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一)字第0990225319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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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院臺教字第○九八○○○八○
    一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
    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辦理。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營造安全舒適之優質學習環境,藉
    由改善及充實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學環境設備,提供有利於教師發揮專
    業教學理念之校園環境空間,以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改善學校教學品
    質及成效。


三、補助對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
    局、各縣(市)政府。


四、實施期程: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五、經費來源: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
    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編列之特別預算經費支應。


六、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等級及
      學校規模(班級數),設算各直轄市、縣(市)之核定補助經費額
      度,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排定各校之補助優先順序及經費
      額度。
(二)補助原則:
      1.優先原則:由直轄巿、縣(市)政府依本部核定補助額度,就所
        屬國民中小學之學校規模(班級數)、學校類型(例如屬山地、
        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學校)、與申請補助項目相關之現有教學環境
        設備年限(由各校自行說明)及學校特性(例如學校重點發展特
        色)等指標分析各校補助優先順序及經費額度。
    2.擴大受益對象原則:為期擴大改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有教學環境
        設備老舊或不敷教學使用之問題,應以改善及充實公立國民中小
        學五萬班之教學環境設備為績效目標;各直轄市、縣(市)須達
        到之受益班級數目標值如附表。
      3.專款專用原則:
     (1)本要點之補助經費為資本門經費,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於其他非教學相關用途之硬體設備,並不得用於抵充原編列之
          公務預算經費。
     (2)教學環境設備未達使用年限者,不得汰換。
      4.排除原則: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
        。
      5.限期完成原則: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前執
        行完成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其需求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
        施作期程長而無法於十二月十日前執行完畢,或後續需求龐大,
        衍生財務負擔有不確定之虞者,不得提列;違反者,不予補助。


七、補助項目及其限制:
(一)除第二款規定不得申請補助之項目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依下列教學環境設施及設備項目,視所屬學校實際需求,排列其優
      先順序統籌規畫執行:
      1.普通教室設備(各學習領域共通性設備)。
      2.專科教室設備(各學習領域個殊性設備)。
     3.具急迫性之教學設施及設備。
(二)不得申請補助項目:
      1.與「建置中小學優質化均等數位教育環境計畫」重疊之補助項目
        :包括「建置國民中小學多功能 e  化專科教室暨多功能 e  化
        數位教室實施計畫」所補助之互動性電子白板、電腦、單槍投影
        機、顯示器(如液晶螢幕 LCD)、教學系統、攝影機、軟體等項
        目,及「建構新一代校園寬頻有線及無線網路環境 NGN  實施計
        畫」所補助之 TANet  骨幹路由器、校園無線網路設備、教室網
        路語音系統設備、寬頻網路等。
      2.與「本部補助充實公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計畫
        」重疊之補助項目,包括圖書及其相關設備等。


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各公立國民中小學之核定班
      級數及學生數,於符合第六點補助基準及原則前提下,審慎評估其
      設施規模,並檢附計畫書(應敘明學校類型是否屬山地離島或原住
      民地區學校、受益班級數、與申請補助項目相關之現有教學環境設
      備年限及學校重點發展特色)及經費概算表報本部憑核。
(二)審查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就所屬國民中小學提報資料進行初
        審,並排定其優先順序。
      2.由本部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後,召開
        經費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並得視情況進行實地勘查,作為經費審
        核之參考依據。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方式: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檢送收據報本部請撥經費,其經費應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納入地方
      年度預算,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請
      款時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部核定後,應即轉知學校執行與辦理撥
      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三)本補助經費應依核定內容執行。
(四)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最遲於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下載網址:http
      ://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及成果報告(包括成果報
      告書、改善前後相關照片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各一份辦理核結。


十、成效及考核:
(一)預期成效:藉由改善國民中小學教學環境設備,營造安全舒適之優
      質學習環境,並提供有利教師發揮專業教學理念之校園環境空間,
      以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計畫。辦理成效
      優良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辦
      理成效不佳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得酌減其下一年度相
      關補助經費額度。
(三)本部為暸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即時改進;其訪視結果得列入下年度相
      關補助之依據。
(四)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未如期辦理者,補助款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
      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其相關補助。


十一、其他:
  (一)受補助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並進行改善
        教學環境設備前後之比較,並以照片記錄佐證。
  (二)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該經費應予註銷,並應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或
        其他項目使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