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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普通高級中學各科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一)字第0980020522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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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修正普通高級中學各科課程綱要,特設普
    通高級中學各科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各科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各科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學者專家代表以占三分之二,
    高中代表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由本部部長聘任(兼)之,並就學者
    專家代表遴聘一人為召集人。


三、各科小組任務為依總綱規範原則研訂各科課程綱要。


四、各科小組之遴聘程序如下:
(一)由業務主辦單位依下列來源建置人才資料庫: 
      1.各學術機關(構)推薦。
      2.各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推薦。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推薦。
      4.學科中心學校推薦。
      5.高中教學輔導團推薦。
      6.曾任高級中學教科書審定委員會委員。
      7.曾任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總綱小組或各科小組委員。
      8.國立編譯館推薦。
      9.本部科學教育相關委員會委員。
      10. 本部相關單位推薦。
      11. 關心高中教育議題之團體推薦。
(二)擬訂各科小組委員建議名單:由業務主辦單位依次點之推薦評估基
      準,審核各委員名單之適當性,擬具二倍以上人選名單。
(三)遴薦小組初核:遴薦小組由督導業務之常務次長、主任秘書、部長
      室參事、業務主辦單位主管及相關業務單位主管組成,就業務主辦
      單位推薦各科小組委員進行初核,並圈選合適委員人選,必要時,
      得提供改進修正意見或退回業務主辦單位重行研擬推薦委員名單。
(四)提報部次長會議複核:遴薦小組圈選合適委員人選後,應將委員名
      單提報最近一次部次長會議審議並核定之。
(五)業務主辦單位依部次長會議核定之委員名單,辦理發聘事宜。


五、各科小組委員之推薦評估基準如下:
(一)學者專家代表之基準(第一目及第二目為必要條件,第三目至第八
      目為加分條件)
      1.具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歷或具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
        理教授以上資格。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各該學科領域專長所需素養,包括學科知識、熟悉課程、教材
        及教學方法等。
      3.曾任該科目高中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且表現優良。
      4.曾任該科目高中教科書審定委員且表現優良。
      5.曾擔任該科目教科書之編者或相關職務。
      6.過去五年曾發表相關高中教育或該學科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7.對高中教育具一定之理解能力或曾擔任高中教師。
      8.其他特殊表現。
(二)高中代表之基準(第一目至第三目為必要條件,第四目至第九目為
      加分條件)
      1.具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歷。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現任或曾任高級中學校長或教師。
      3.具該學科領域專長所需素養,包括學科知識、熟悉課程、教材及
        教學方法等。
      4.曾任該科目高中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且表現優良。
      5.曾任該科目高中教科書審定委員且表現優良。
      6.曾擔任該科目教科書之編者或相關職務。
      7.過去五年曾發表相關高中教育或該學科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8.為該科學科中心學校之推薦教師或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所屬教學
        輔導團之成員。
      9.其他特殊表現。
(三)人格特質共同基準
      1.對高級中學教育充滿熱忱,視普通高級中學課程修訂工作為榮譽
        職。
      2.具包容心,不專斷且能容忍理性批判。
      3.具溝通協調能力,能公平公正、理性的對待外界建議,並妥適回
        應。
      4.具整合不同意見之能力,能尊重多數、不堅持己見。
(四)委員組成之其他考量
      1.性別比例之考量,各科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儘量不逾三分之
        二以上。
      2.區域平衡之考量,各科小組委員應儘量包括各區域(北中南東)
        之人才。
      3.不同任職單位之考量,各科小組委員,學者專家代表在同一任職
        單位服務者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高中代表在同一學校服務者以
        不超過二人為原則。
      4.不同專長背景之考量,各小組聘請學者專家及委員應視其組織任
        務,兼顧不同專長與背景:
     (1)該領域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至三人曾參與九年一
          貫課程或普通高中課程之研訂。
     (2)教育、課程、心理學領域之專家一人至二人,並視需要考量具
          有性別平等教育、生命教育、人權教育等重大議題相關背景。
     (3)具該領域學科專長之高中校長、主任與任教該學科教師五人至
          六人,其中一人至二人應為普通高級中學學科中心代表。


六、各科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不得代理出
    席;其出席委員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始得決議。


七、召集人接受本部委託兼任各該科行政工作小組召集人者,得支領按月
    核給之人事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