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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展示場地租借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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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國內科學教育,擴大展
    示資源有效利用本館特別展示室,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得於營運情形許可下出租各特別展示室(以下簡稱場地),供館
    外單位舉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之各項展示活動。


三、租用單位展示期間,如有展品損壞均應自行負責,對不可預期之天災
    、人禍,應自行辦理保險。


四、租用單位於租用屆滿,應立即將一切自有之物件搬離,並回復原狀,
    如未即時清除,視同廢棄,本館有權為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任
    何所生損害,均應由租用單位全部負責。


五、租用單位除於事前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不得有下列違約使用場地
    之情事:
(一)將場地用作與申請書及合約所載不符之用途。
(二)更改展覽之性質。
(三)更換申請書籍合約所載之展示內容者。


六、租用單位應於展示日起六個月以前向本館提出場地租用申請書及所需
    之各項資料,經本館審核後,通知租用單位,接獲本館通知二十日內
    來館辦理簽約手續,未依期辦理者,視同棄權。


七、
(一)本館場地租借費用,包括場地、空調、燈光等費用在內。每平方公
      尺每日十五元,依使用面積及期間計算,並應於簽約時,繳交租金
      之四分之一作為訂金。
(二)訂金除依本規定另有規定外,概不退還。開始展示後訂金移為保證
      金,以作展示設備損壞賠償或處理第四條之費用準備,保證金餘額
      於租用屆滿後一個月內無息退還。
(三)所有之費用應於展示前全部繳清。


八、每日展出時間,應依本館之規定;租用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九、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租用,租用單位應檢具可資證明知文件向本館
    提出申請,經本館審核確認後無息退還所繳之訂金,除前述不可抗力
    之原因外,租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合約之展示計劃,否則沒收
    訂金。


十、展示期間,租用單位所屬工作人員應一律配戴由本館核發之識別證,
    工作人員名單最遲應於工作日二十天前送交本館辦理識別證。


十一、租用單位發售門票時:
  (一)票券應依規定蓋妥稅捐處驗稅事項。
  (二)票券背面應依本館規定之內容加印注意事項。
  (三)票券種類、價格,須經本館同意。


十二、租用單位佈置場地時,應事前徵求本館同意,未經本館許可,不得
      於租用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設備及張貼廣告。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之規定或雙方協議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本館核定,函報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