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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103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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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
  有效運用中央對地方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學生健康
  檢查)經費,提升學生健康檢查品質,落實其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
  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提列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表
    ,就所屬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四年級學生人數,以最
    近一次國教署調整之每人所需金額進行預算需求編列,並報國教署審
    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健康檢查經費,由中央就財源部分酌予補助,
  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編足所需經費。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款專用學生健康檢查經費,以用於學生健康檢
  查、轉介複查、必要之矯治與追蹤及行政等相關費用為限。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
  工作計畫,並報國教署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檢查項目及內容。

  (二)經費分配及運用方式。

  (三)招標方式(應採固定金額決標)。

  (四)投標廠商評選方式。

  (五)品質管控及稽核方式。

  (六)廠商未確實履約之罰則或處理方式。

  (七)其他補充事項。

  前項第一款檢查項目,應依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辦理,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依需要自行增列檢查項目。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說明書,作為契約附件及
  廠商履約標的。

  前項工作說明書應規定事項如下:

  (一)依教育部「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訂定學生健康檢查之工作人員編
    制、資格、檢查流程及檢查方法等注意事項。

  (二)廠商應於契約期限內提供受檢學校或全直轄市、縣(市)之健康檢查
    資料分析報告,包括紙本及可上傳至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電子檔。

  (三)有關受檢學生之相關權益維護及損害賠償處理方式。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
  招標作業,並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履約驗收。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
    或衛生組長擔任會驗人員,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針對檢查團隊之
    身分、資格及檢查過程,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工作,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定期派員至各校進行實地考核學生健康檢查採
  購案之履約情形及進度。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之資料於驗收後一個月內完
  成上傳國教署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十一、國教署得設外部稽核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考核。

十二、國教署得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果,作為中央對地方考核之依
   據。

十三、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定相關
   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