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建置優質化均等數位教育環境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四)字第1070003060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四
    條規定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建置中小學優質化均等數位教
    育環境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促使學生得運用資訊科技增進學習及生活能力。
(二)促使教師得善用資訊科技提升教學品質。
(三)促使教室得提供師生均等之數位機會。
(四)強化中小學校園基礎網路及教室網路環境。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二)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  
(三)負責臺灣學術網路(TANet) 區域網路中心運作之學校。(以下簡
      稱區網中心)
(四)臺灣學術網路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教網中心)


四、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補助基準:
      1.多功能 e  化專科教室:依班級數規模建置一間至三間多功能 e
        化專科教室,提供全校各學科實施資訊融入教學共同使用,以充
        份使用資訊設備及資源共享。
      2.多功能 e  化數位教室:以缺乏數位相關設備公立國民中小學為
        優先補助對象,並考慮偏遠或弱勢學校。各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
        作為核定優先順序:
     (1)一般教室無相關資訊設備者。
     (2)本部公告偏遠地區及原住民學校。
     (3)鄉內之學校優先、其次為鎮或縣轄市內之學校。
      3.推動資訊融入教學業務所需資訊與網路等設備需求。
      4.補助學校之經費以提供校內教師教學及學生使用為主,當年度未
        招生之學校不予補助。
      5.校園網路環境:以建構各級學校新一代校園網路環境之基礎網路
        設備及電路頻寬(以 100M 為規劃原則)相關需求為優先補助範
        圍。
      6.規劃導入校園網路資訊新科技之應用環境,並以下列基礎應用環
        境之需求為原則:
     (1)建構國中小學校教室網路語音交換設施。
     (2)每校無線網路接取點(以 2  點為原則)。
     (3)網路設備備妥網際網路通訊協定第六版(IPv6)。
      7.各區網中心因配合執行資通安全及不當資訊防護所需相關專職人
        員,得由本計畫支應相關人力經費,並以每中心一名為原則。
(二)補助項目:
      1.多功能 e  化專科教室:包括軟硬體設備、培訓與研習課程及觀
        摩會,硬體設備如互動性電子白板、電腦、顯示設備(含單槍投
        影機或液晶螢幕 LCD)、教學系統、攝影機及校園網路建構(含
        無線網路環境建置,由各縣市教網中心規劃)等相關教學用途所
        需資訊設備,並應具備師生間之高互動性及學生間之群組學習功
        能;軟體應購置教學所需素材、教材、軟體等及辦理相關培訓與
        研習課程及觀摩會經費。
      2.多功能 e  化數位教室:包括筆記型電腦及顯示設備(含單槍投
        影機或是 LCD)等,且需妥適規劃適合國民中小學一般教室各學
        科教學使用之環境,並包括辦理相關培訓及研習課程經費。
      3.TANet 骨幹路由器:將現有各區網中心及教網中心之路由器(r-
        outer )汰舊換新,並提升功能至可支援網路資訊新科技應用服
        務環境(如 IPv6 、網路語音串流管理等)。
      4.校園無線網路設備:
     (1)認證控制設備:於各縣市教網中心設置統籌管理之無線網路認
          證設備及接取基地台(AP)收容設備。
     (2)無線網路接取基地台(AP)。
     (3)無線漫遊伺服器。
      5.教室網路語音系統設備:
     (1)各國中小學校之班級教室裝置網路語音系統之設備。
     (2)整合各縣市所屬學校網路語音交換所需之伺服主機(SIP Ser-
          ver )。
      6.各校校園網路相關設備
     (1)各級學校之校園網路連網頻寬擴充及功能升級(含各校頻寬以
          至少 100M 為原則)。
     (2)有關各級學校導入資訊新科技應用所需之網路相關設備。
      7.推動區網中心及所屬連線學校網路資訊安全防護:
     (1)針對區網中心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連線學校
          建置不當資訊內容過濾系統。
     (2)設置區網中心資安事件通報應變處理專職人員,強化連線學校
          防護能力。
     (3)建置網頁掃描系統,並以高中職學校為優先,協助連線學校進
          行網頁掃描,並提供弱點修護建議。
     (4)建置區網中心資安相關防護設施或辦理資安教育訓練等資安相
          關業務。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縣市政府應於本部公告指定日期前,檢送執行規劃書報本部審查
      。
(二)各縣市政府於審酌優先補助學校時,應將轄區內各類公立國民中小
      學(含縣市立高中職附設者、國立大學附設之學校或學部)之需求
      ,一併考量。
(三)各縣市政府依符合建置多功能「 e  化專科教室」、「 e  化數位
      教室」申請條件國中小之實際教學需求,經初審及排列優先順序後
      提出執行規劃書,經本部審查後核定之。
(四)各縣市政府依符合建置「建構新一代校園網路」之各國中小學校之
      網路及資訊應用相關實際需求,經初審及排列優先順序後提出執行
      規劃書,經本部審查後核定之。
(五)區網中心應檢送骨幹設備及對所轄連線服務學校之資安防護與不當
      資訊防制等相關之申請補助計畫,經本部審查後核定之。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辦奉核定後,辦理核
      撥事宜。
(二)本部核定補助經費後,函知各縣市政府、國立學校檢具公文並附領
      款收據於期限內報本部請款,受補助單位並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九條規定,未執行部分,應依
      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原補助經費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將所屬受補助學校全年度等執行成果,填具成效考
      核報告報本部審查,國立學校亦同,據以考核。
(二)本部將視各補助單位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