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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優秀運動人才助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2259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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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系統培育優秀運動員,減輕學生
  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並協助運動成績優異之選手順利完成學業,於就學期
  間持續提升運動技術水準,厚植國家精英選手後備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國內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大專校
  院)。

三、助學對象:

  (一)就讀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參加屬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之正式比賽運動種類(項目)之比賽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第一級: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
      運動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

    2、第二級: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及學生運動聯賽,獲最優級組前三名。

    3、第三級:參加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本署舉辦或核定之運
      動錦標賽,獲前三名。

  (二)就讀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參加在國內舉辦前款以
    外之國際重要賽會,成績卓著者。

四、助學方式:補助學生學雜費。各校應衡酌發展重點,就符合前點規定之助
  學對象,分運動種類及資格等級訂定不同補助比例。

  前項學雜費補助比例,依各校收費標準定之。

五、申請及核定作業:

  (一)第三點第一款學生助學名額之申請及核定,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

      (1)大專校院應配合本要點目的,就學生競賽成績、公平擇優原
        則、遞補程序、考評標準、補助比例及作業程序等事項,訂
        定補充規定,併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於每學年開學前二
        個月內,向本署提出申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計畫目的。

           發展運動種類及項目。

           學校訓練制度。

           學校訓練環境。

           學校歷年績效。

           學生競賽成績。

           申請名額及所需經費。

           遞補方式。

           退場機制。

           預期績效。

      (2)本署應成立審核小組,就各校所提計畫書,依下列審核基準
        及配分比重進行審查後,依結果排序核定當年度各校助學名
        額:

           學校訓練制度: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學校訓練環境: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學校配合條件: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學生競賽成績: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歷年績效: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退場機制: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2、第二階段:

      (1)學生應於各校規定期限內,依下列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

           最近一次參加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比賽者,得提
          出申請。

           每項參賽成績以申請一次為限。

           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家庭突發因素、父母
          失業(包括非自願性失業達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或
          任一方身心障礙等因素,致經濟困難者,應檢附相關證
          明或說明書。

      (2)大專校院應組成校內甄審小組,就學生提出之資料進行審查
        ,並依前點順序遴選之。但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家
        庭突發因素、父母失業(包括非自願性失業達一個月以上)
        、無薪休假或任一方身心障礙等因素,致經濟困難,及經本
        署核准區域人才培訓計畫者,不在此限。

      (3)學生所送競賽資格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優先核給助
        學補助:

           同年度參加多次或同次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其
          成績符合第三點第一款條件。
           經本署核准區域人才培訓計畫。

           學生家庭經濟條件弱勢。

      (4)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
        用,不予追繳。同一學年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
        轉入之學生,已核定助學補助之學期不予重複。

      (5)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減免學雜費及其他與減免學雜
        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領取者,依規定繳
        回。

      (6)報本署之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或不符申請規定者,由本署
        撤銷學校申請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相關經費,有違法情事者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學生,得經學校推薦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
    署成立審核小組,以專案方式另核給名額。

六、本項經費應專款專用,各校依核定之名額及經費製據送本署憑撥,直轄市
  政府所屬學校,應由直轄市政府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署辦理。其
  經費請撥、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並按時填報本署各項列管、檢核表冊等相關資料,確實依本要點規定執
  行。

  本署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定補助各校經費額度。

七、本署為落實大專校院優秀運動人才助學之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
  辦理訪視及追蹤考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