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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立社教機構進用碩博士人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060154712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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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及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因應全球經濟危機所導致之就業市場不振現象,規劃進用碩
    博士人才至國立社教機構協助推動各項館務運作,以舒緩當前社會失
    業人數攀升之情勢,及暫緩目前國立社教機構之人力短缺問題。


三、補助對象:
(一)申請單位:本部所屬國立社教機構(以下簡稱各館)。
(二)進用之專業助理: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碩博士畢業非在校
      學生之待(失)業青年(以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準)。


四、期程:各館申請之進用碩博士人才計畫(以下簡稱進用計畫)期程,
    每次最長為一年;必要時,得延長辦理之。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於本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由
      各館提出進用計畫申請;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緣起。
      2.計畫目標。
      3.執行內容。
      4.執行策略及方法。
      5.經費需求。
      6.預期績效及考核。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逕依各館所提計畫,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來源、編列、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支應。
(二)人員薪資:依本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內之薪資編列。
(三)本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經費之編列、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至本部會計處網站 「資料下載
      」選項下載使用)之規定辦理,惟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七、人員進用:
(一)各館進用專業助理,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之規定辦理。但為加速人員之進用,得不適用該要點第四
      點、第七點有關臨時人員進用條件及進用運用審核(包括進用人數
      及用人經費限制)之規定。
(二)各館進用專業助理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公開甄選,
      其相關用人資訊應予公開。
(三)各館應與進用人員簽訂契約,以維雙方之權利義務,其契約內容應
      包括下列事項:
      1.工作環境:課程及場所之衛生及安全。
      2.輔導機制:各館針對進用人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工作內容,
        並有輔導員帶領工作及教育訓練、生活及心理輔導,以增進就業
        能力與經驗。
      3.績效考核:各館應定期考核進用人員之成效。


八、管考方式: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依進用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期間本部得
      派員訪視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因故須延期辦理或變更內容者,應先經本部書面同意;取消辦理者
      ,應繳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三)各館應於進用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將結案報告送本部存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