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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特展外借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11215614401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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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倡導終身學習,推廣全民科
    技教育,充分利用本館展示資源,擴大博物館功能,特訂立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借展單位包括國內外各公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政府機關、
    學校及其他公私團體等。

三、實施方式:
  (一)可供外借之特展公告於本館之網站內容包含特展介紹、場地需求
        及接受預約借展之訊息。
  (二)由外界借展單位向本館提出書面申請。每項特展外借展期以三個
        月以上為原則,若同一檔特展有二個以上的單位欲借展,本館得
        依申請展出時間安排之。
  (三)本館外借之特展其規模及展示內容得配合借展單位之需求,予以
        調整;調整內容及規模經雙方會商確定後,應以書面敘明。

四、申請程序:
  (一)借展單位填寫特展外借申請表(如附表),包含展出內容、展出
        時間、展出場地、配合之教育活動及宣傳方式、預期效益等,函
        送本館辦理。
  (二)本館接獲申請後,由展示組就推廣科技教育之效益、場地狀況、
        借展單位規劃之科教活動與行銷企劃等因素評估後,簽請館長核
        示。
  (三)本館同意借展申請後,借展單位與本館另訂立合作協議書、計畫
        書或其他書面以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有關合作協議書、計畫書或其他書面之規範應包括(但不限)以下事
    項:
  (一)借展單位需支付借展之權利金、設計規劃費、運送及佈撤展費用
        、人員出差費及行政管理費等,確切金額由雙方協商議定。
  (二)借展單位借展後若另行以收費方式展出,應事先經本館同意,並
        與本館規範有關收費部分之權責。
  (三)展品移交借展單位時及巡迴展結束後均由借展單位與本館人員會
        同逐一清點。如有短少或損壞,由借展單位依雙方約定賠償。
  (四)為擴大宣傳、發揮科技教育功能,借展單位得使用本館提供之影
        像或海報進行行銷活動,其使用方式依雙方約定辦理。
  (五)借展單位須於展出結束後提供本館參觀人數、觀眾反應、宣傳活
        動及媒體報導等資料。

六、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及借展單位本於誠信互惠原則,視實際狀況協商
    後,另以書面訂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