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2: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高中高職特殊教育班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特教字第0930110930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三)「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


二、目的: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高中、高職特殊教育班,同時符合下列
    規定:
(一)依據「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招
      收十八足歲以下身心障礙學生、經由鑑輔會安置自願就讀高中、高
      職自足式特教班。
(二)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規劃開辦班級
      。


四、補助項目及經費
(一)經常門經費
      1.基本開班費一: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每班基
        本學生人數以八人計,每班每學年新台幣一一三萬元,包括授課
        點費、導師費、特教津貼、師生保險費、行政費、親師及雇主座
        談、學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實習
        費、學生交通補助及雜支等,明細如附表一。
      2.基本開班費二: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基本學生人數
        以八人計,每班每學年新台幣三十八萬六仟元,包括師生保險費
        、行政費、親師及雇主座談、學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教
        材費、旅運費、校外實習費、學生交通補助費及雜支等,明細如
        附表二。
      3.超額招生補助費:班級學生人數超過八人以上,每增一人另補助
        七萬元,作為校內外分組教學、學生實習材料費等用途。
      4.個案輔導費:補助學校輔導特殊個案,處理學生異常行為。班級
        數二班以下之學校,每校每學年七萬元,班級數三班以上之學校
        ,每校每學年十四萬元。
      5.分班外聘專任導師寒暑假輔導費:每班每學年四萬元(限補助外
        聘專任導師之分班)。
      6.南、北二區師資研習:每年指定二所學校辦理為期一天之師資研
        習,補助各校十萬元,明細如附表三。(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
        辦理)
      7.南、北二區教學觀摩會:每年指定二所學校辦理為期二天之教學
        觀摩會,補助各校三十三萬元,明細如附表四。(第二學期中辦
        理)
(二)資本門經費
      1.新開班設備費:新開辦之班級於該學年度補助設備費五十萬元。
      2.更新添購設備費:開辦三年以上之學校,每隔三年補助每班十萬
        元。(僅於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八會計年度核實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每年一月二十日前,由本部發文檢送本補助原則及招生人數調查表
      (如附表五),函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填報所屬
      學校開設特教班之招生人數及班級數。
(二)每年二月一日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填報所屬學校
      開設特教班之招生人數及班級數。
(三)每年二月二十日前,本部核定函復各單位第一期補助經費(基本開
      班費、超額招生補助費、個案輔導費、分班外聘專任導師寒暑假輔
      導費、更新添購設備費、師資研習、教學觀摩會、十二年就學安置
      工作小組),通知備據請款。
(四)每年三月十日前,本部辦理第一期款撥付,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再
      轉撥所屬學校。
(五)每年九月一日前由本部發函各單位調查所屬學校新學年度招生人數
      (表格同附表五)。
(六)每年九月二十日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填報所屬學
      校新學年度開設特教班之招生人數及班級數。
(七)每年十月十日前,本部核定函復各單位第二期補助經費(新增班級
      基本開班費、超額招生補助費、新開班設備費),通知備據請款
(八)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本部辦理第二期款撥付,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再轉撥所屬學校。


六、經費核銷及成效管制
(一)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檢送支出憑證,逕向所屬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核銷。跨學年
      度經費亦得視實際需要,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保留。
(二)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各校應填報前三年學生畢業安置現況(如附件
      六),逕送十二年就學安置工作小組彙整。
(三)每年九月十日前,由十二年就學安置工作小組分區辦理審查會議,
      審查學校提報之各項成果資料。
(四)每年十月十日前,十二年就學安置工作小組提報本部前一學年度工
      作報告。
(五)每年八月十日前,十二年就學安置工作小組召開檢討會議。


七、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