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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汽車停車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總(一)字第0970248712號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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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汽車停車位包含部本部大樓地面停車位、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辦公室(以下簡稱南棟辦公室)地面及地下室停車位與忠孝大樓租用
    之停車位。


二、本部大樓停車位區分:(一)公務車停車位(二)副主管停車位(三
    )洽公停車位(四)臨時停車位。(一)(二)項停車位供固定停放
    ,(三)項停車位依洽公情形調度,其他車輛未經許可,不得停放。
    臨時停車位供持有停車證之本部員工先到先停為原則。


三、南棟辦公室停車位除公務車及副主管停車位外,開放給本部員工申請
    停放,申請人數超過停車位數時,公開抽籤之。抽中南棟辦公室停車
    位之同仁,中籤期間車輛不得停放本部大樓停車場。


四、參加南棟辦公室停車位抽籤之同仁以本部編制內員工暨核准有案之約
    聘僱人員,並持有本部停車證者為限,臨時人員或借調人員需於本部
    服務期滿半年後始可申請,替代役男及工讀生均不得申請。


五、本部副主管及未配有公務車之參事、督學及一級主管自行開車上下班
    者,得憑行車執照影本向總務司申請副主管停車位。其上班地點在本
    部大樓者以停放本部大樓停車位為原則。


六、凡服務於本部之員工均得憑行車執照影本(限本人或其配偶之車輛)
    及本人駕駛執照影本、職員證向總務司申請停車證;停車證如有遺失
    時應向總務司登記,自登記遺失日起六個月內不得重行申請停車證。


七、停車證每年由總務司換發一次,本部同仁申請停車證一人以一張為限
    ,離職時並應繳回。


八、車輛應停放於劃定之車位線內,不得停放於劃黃線區域。本部警衛應
    每日巡視,如發現有違規停放情形,應會同總務司視其違規情形予以
    加鎖、拖吊或取消停車證等處分。


九、停車位之使用及管理情形,由總務司會同本部相關單位每季定期清查
    一次。停車權利嚴禁私自轉讓,如經查獲,除收回停車證外,轉受雙
    方一年內不得參加抽籤,並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本部並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